出口检验检疫
1. 注册登记。
自2009年9月1日起,出口饲料的生产、加工和存放企业新申请注册登记的,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注册登记。有关注册登记申请表、文件审核表、受理通知书、现场评审记录表、评审不符合项及跟踪报告、注册登记编号规则、注册登记证样式、未获批准通知书、出口供货证明、监管手册样式等见附件2-11(总局动植司网站饲料安全栏目下载)。
近期,各局要组织对出口饲料注册登记企业进行年度审核和清理整顿。对近年来被国外通报检出问题至今尚未恢复出口的,经调查确认是企业责任而又无有效改进的,对严重不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而又无有效改进措施的,应取消注册登记;对发现一般不符合项的,应书面指出不足之处和要求整改的事项,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自检自控体系。
进口国家或地区有注册要求的,各局评审合格后上报,总局组织*抽查后统一对外通报推荐,对外注册登记的结果,在总局动植司网站上公布。
2. 建立科学的出口监管模式。
通过风险分析,逐步建立以企业自检自控为基础、官方监控为主和出口重点抽查为辅的检验检疫管理模式。各局要重点对原辅料供应商的变更、安全卫生监控情况、关键控制点和《出口饲料监管手册》的填写等进行监管。
3. 检验检疫和出具证书。
严格执行产地检验检疫制度,不得异地报检。在企业提供出厂合格证明的基础上,综合企业自检自控、日常监管、安全卫生监控、出口现场检查,必要时结合出口前抽样检测的结果对出口饲料进行合格评定。
总局将逐步与主要进口国家或地区商定卫生证书样本并下发执行。对向已确认卫生证书样本的国家或地区出口的饲料,要按照统一要求出具卫生证书;对向其他国家或地区出口的饲料,仍按照原来的格式和内容出具卫生证书;对进口国家或地区不要求出具证书的,须按照规定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