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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恒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未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单位承担原职工未就业损失
[案情回放]滕某系徐州某网架公司原职工,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该公司为滕某办理和缴纳了社会保险。2012年8月21日,徐州某网架公司宣布解除与滕某的劳动关系,将其社会保险关系转为个体,同年9月7日,滕某从该公司签字领取“养老保险本”。因该网架公司未在失业保险部门为滕某办理退工手续,造成社保中心档案记载滕某与该网架公司的劳动关系显示为“在职状态”,使滕某以个人名义续缴社会保险受到了限制,其实现再就业因社会保险关系不能有效转移亦受到了限制。后经劳动监察大队督促,该网架公司直至2014年7月才为滕某办理了退工手续即“徐州市就业转失业人员失业登记告知书”。2014年9月16日,滕某自行到社会保险中心缴纳2012年9月至2014年11月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计18824元。腾某认为,因该网架公司未及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应赔偿其社会保险费损失及未能再就业造成的损失,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网架公司赔偿其2012年9月至2014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25000元及期间的生活费即未能再就业造成的损失30000元。贾汪区法院审理认为:徐州某网架公司与滕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未及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办理就业转失业人员通知书,并扣留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电焊工中级资格证,造成滕某不能合法就业,应当承担滕某的未就业生活费损失。关于社会保险损失,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社会保险应由滕某本人续缴,其要求网架公司予以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该网架公司赔偿滕某因不能实现再就业而形成的损失29440元,驳回滕某关于赔偿其社会保险损失的请求。
【法官点评】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某网架公司未及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致使滕某在前后约23个月内难以实现再就业,其间的损失应由该公司按照法律的规定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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