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报流程_**企业认定_慧邦资讯 查看
慧邦国际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所在区域:北京海淀中关村
  • 经营性质:私有企业
  • 企业类型:生产加工
  • 注册地:
  • 主营产品:国家**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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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邦国际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申报工作流程及技巧

高新企业技术认定

慧邦国际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由10年以上从业经验的*团队,专注于广大中小企业所需的“**企业认定、**企业复审、**企业运行维护风险防范、企业高新收入专项审计、企业研发投入专项审计、软件著作权申请、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企业专业人才定制”等一体的集成服务商,至今以服务1600多家高新企业,帮助客户获得国家扶持资金8000多万元!

**企业申报工作流程

阶段一、资料审核与评估审核基本信息及现有资料;确定高新认定工作重点及难点。

阶段二、知识产权的审核可申报的知识产权汇总;审阅相关知识产权的时效性与关联性。

阶段三、研发项目的选择、 确定及证明材料的准备确定可证明公司科研能力的近三年的研发项目;

根据已确定的研发项目确定高新领域(目录*三级);

根据确定的项目准备立项报告、RD、PS表等技术资料;

确定项目对应的成果转化资料并补充;

确定需要备案的技术服务合同并安排备案;

企业**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与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书。

阶段四、研发费用归集、高新收入确认根据确定的项目匡算近三年研发费用总额;

确定实际高新收入比例;

协助沟通现场审计事项。

阶段五、其他人事、制度材料的整理确认员工花名册以及科技人员的比例;

整理部分科技人员证书等;

准备上一年度社保缴纳证明;

整理企业研发管理水平的证明材料,包括研发项目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产学研协议、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科技人员绩效考核制度等;

整理研发设备清单。

阶段六、申报及后续跟进整体梳理申报材料;

网上填写并申报;

提交材料,后续跟进。

**企业申报技巧

一、知识产权列表

**顺序排列:发明**(含***)、植物新品种、国家新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Ⅰ类**排列;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Ⅱ类之后排列。

授权****排列,正在受理的知识产权也可以作为数据填报,虽然不能作为企业知识产权数量,但是可以体现企业的知识产权的延续性和成长性,对*评审时的能起到一定的主观作用。

二、RD、PS表分类

RD表是企业的研发项目,**企业申报流程,分类技巧如下:

根据企业实际研发项目分类 ;

根据企业取得的**进行分类 ;

注:要与企业的内部立项或者外部立项数量、名称、项目参与的人员、研发费用预算等保持一致。

PS表是指高新收入,分类技巧如下:

根据产品类别分类 ;

根据产品或服务的关键技术进行分类 ;

注:要与研发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成果转化等相互印证。

三、科技成果转化列表

科技成果转化只能按照一个成果对应一个转化,要想获得高分必须产生15个以上不同的科技成果,**企业认定中的科技成果的特点:

有相关的研发项目支持;

具有实用价值;

创新性与先进性;

具有独立、完整的内容和存在形式,如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以及科技报告等;

通过**审查、*鉴定、检测、评估或者市场以及其它形式的社会确认。

四、人力资源情况表

数据跟“主要情况表”中数据一致;

人员数据跟提供的附件证明材料保持一致;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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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机构以“公告”形式取消**企业资格,合法吗?(中)

高新企业技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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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消”高新资格的法律分析和问题

根据《行政许可法》及《认定办法》的规定,认定机构开展**企业认定工作属于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而对已认定的企业取消其**企业资格,属于撤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撤销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及公共利益。因此,在遵循依法行政、有错必纠的原则下,撤销行政许可必须慎之又慎。

结合《行政许可法》关于撤销行政许可的规定,撤销程序的启动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1)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2)行政机关及其上级机关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存在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或者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也必须启动撤销行政许可的程序。

从目前立法文件来看,在**企业资格取消上,主要存在以下两大问题:

1、认定机构自由裁量权过大

《认定办法》对*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作了“严重”、“重大”的限定,未来,高新企业触犯上述情形后,将根据情节进行判断,较终界定是否取消高新资格。《工作指引》中提到,认定机构应依据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的意见对“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行为”进行判定处理。相较于旧的《认定办法》,新规定更加符合管理工作中千差万别的实际,也更加公正合理。然而,由于没有对“严重”、“重大”等作出具体的界定,认定机构在适用过程中将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而,国家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定,防范这一权力被滥用。

2、“取消”缺乏操作规范

具体到取消**企业资格程序的启动,在实践中涉及以下两种情形:(1)对已认定的**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以及(2)由科技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通过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对**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交由认定机构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除了上述规定外,无论是《行政许可法》亦或是《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均没有对取消**企业资格的、调查终结、作出决定等具体程序作出规定。同时,从目前的处理情况看,对于被取消高新资质的企业,认定机构会在“**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而对于公示期以及对于公示内容有异议如何处理的问题,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三、法律救济程序不完善

在实践中,多数企业由于存在涉税问题被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从而引发高新资质复核。加之近几年来,国家层面开展的随机检查、抽查等工作,也为企业维持高新资质带来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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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技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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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通过**企业认定后,由认定机构颁发**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但在高新资质的维持过程中,税务机关可能会发现企业出现不满足认定条件或其他而应取消高新资格。此时,需要提请认定机构进行复核,国家**企业认定标准,复核过程中,企业是否仍享有高新资格,税务机关能否直接下达要求企业补缴税款的通知?本期华税律师与您分享一则相关案例。一、案情介绍甲公司成立于2003年,注册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经营范围系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电子设备等产品的销售等。

甲公司于2012年7月取得**企业证书,**企业认定的好处,有效期为2012年7月至2015年7月。2012年2月2日,顺义区国税局以甲公司存在偷税为由,对甲公司作出顺国税稽罚[2012]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甲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5月26日,顺义区国税局针对甲公司享有的**企业资质像市国税局提出复核申请,并作出顺国税通[2015]00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甲公司:由于2012年的偷税行为,其将暂停享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企业税收优惠,并按要求补缴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该通知书于2015年6月2日送达企业。

甲公司不服,向北京市国税局提出行政复议,市国税局复议维持。甲公司仍不服,向北京市顺义区相关部门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甲公司败诉。

二、争议焦点及各方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系:**企业资质提请复核期间是否应当补缴税款?暂停享受税收优惠应当如何理解?

甲公司观点:通知只是暂停享受优惠,但**企业资格仍处于有效期内,即减税、免税条件尚未发生变化,不应要求补缴2014年度税款。**企业资格取消需经法定程序,只有经法定程序企业的高新资质被取消后,才应当补缴税款。

税局及观点:甲公司未对2012年作出的偷税处罚决定提起复议和诉讼,则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甲公司的**企业资格应当被取消。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税务机关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暂停享受减免税优惠,则甲公司理应履行补缴税款的义务。

三、华税分析(一)新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关于复核期间是否应当补缴税款的规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08国科发火172号)(已废止):*九条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十五条  已认定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企业认定,应取消其资格: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16国科发火32号文)(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二)2008版《高新认定管理办法》下,复核期间甲公司应当承担补缴税款的责任

根据2008版认定办法规定,企业有“偷骗税行为”应当取消**企业资格,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本案中甲公司的偷税行为已经被2002年的《处罚决定书》所认定,根据2008版认定办法,应当取消其资格。顺义区国税局通过市国税局向认定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至《税务事项告知书》送达时,复核决定虽尚未作出,也即对于甲公司的高新资质是否应当取消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但根据2008版认定办法,“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即虽然高新资质尚未被取消,但减免税优惠暂停享受。认定机构复核期间正值甲公司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复核期间暂停享受税收优惠即甲公司应当暂停享受2014年度税收优惠,因此甲公司应当承担补缴2014年度税款的责任。

(三)2016版《高新认定管理办法》下,复核期间甲公司不应承担补缴税款的责任

根据旧的管理办法,本案中税务机关及均认为“暂停”享受即不能享受。但从保护纳税人利益角度,笔者认为“暂停”应当是对高新资质的冻结,即对于是否取消高新资质尚未确定。企业的税收优惠与高新资质应当是一体的,不应当割裂开来。企业的高新资质尚在审核,对于是否应当取消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也应当是不确定的状态,因此,复核期间不宜对企业做出补缴税款的决定。并且企业高新资质认定与取消的权力机关均应当是认定机构,复核期间税务机关径行作出补缴税款决定追赶法定权限。

2016版认定办法修正了上述规定中的疏漏,做出了诸多改进。

明确了**企业资格认定和取消的权力机关均为认定机构,有利于保护企业的利益。在企业高新资质的维持期间,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均可提出,不仅局限于税务机关。并明确规定复核确认企业不符合高新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取消从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所享受的税收优惠。

*二,理顺了“检查—复核—补缴税款”的程序及关系: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情况→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和认定条件→认定机构取消其资格→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追缴不符合条件年度起享受的优惠。

根据新规,顺义区国税局发现甲公司不符合高新认定条件后,应当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条件的,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追缴不符合条件年度起享受的税收优惠。因此,新规明确了在复核期间,企业的**企业资格仍然有效,在复核决定下达之前,企业不承担税款补缴的责任。四、小结2016版认定办法对企业的监督管理部分进行了完善,但对于取消**企业资格后的法律救济程序仍然存在一定缺陷。华税建议,高新企业应及时关注法律法规及所在地区高新政策的变化,重视对**企业资质的维持工作。与此同时,如存在被取消高新资质的风险或已被取消高新资质的,企业应在充分把握法律法规及实务操作的基础上,积极寻求合理的法律救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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