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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开始,我国实行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根据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二条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同时该文件*七条规定:“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外的个人所得税(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该公司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依法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该公司应当向地税部门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
根据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二条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又根据该文件*七条规定:“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外的个人所得税(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A公司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依法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该公司应当向地税部门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
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务筹划
折旧是为了弥补固定资产的损耗而转移到成本或期间费用中计提的那一部分价值,折旧的计提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折旧具有抵税作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所需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也不相同。因此,企业可以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收筹划。
利用存货计价方法开展税务筹划
存货是确定构成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重要内容,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企业所得税法允许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但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