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规格: | SZBQ | 产品数量: | 99.00 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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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说明: | 完好 | 价格说明: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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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质锅炉私自改用燃煤,将较高罚款额度20万元? 约翰节能生物质锅炉:随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燃煤锅炉已逐渐被拆除或改造为生物质锅炉而使用。有人会问:如果在企业报批环评建设的是生物质燃用锅炉,后私自改变燃料,改用火某炭(不改锅炉),**该怎么处理呢?以下约翰节能整理了一些资料供大家参考。 一、在禁燃区内 直接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107条**款进行处理,较高罚款额度20万元。 二、没有划定禁燃区的,处理起来比较麻烦: 1、能否认定为《环评法》*24条中的 “重大变动”从而依据*31条来进行处罚? 单纯改变燃料,很难评价为“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进而依据《环评法》31条来进行处罚。 2、能否定性为“**标排放” ,从而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99条*二款进行处理? 此时,需要对排放污染物进行监测,如果确有**标行为,可直接依据该条款进行处罚。据了解,现实执法中部分**由于技术手段的客观限制,很难进行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因此适用该条款进行处理,存在一定的客观障碍。 3、能否认定为“逃避监管” 呢? 企业依据环评文件建设的为生物质锅炉,从而申请相关的排污许可证,现私自改用煤炭作为燃料,显然不符合原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之规定。《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32条规定(环境法通417页):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遵守下列要求: (一)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等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得私设暗管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监管。 企业擅自改用煤炭,如发生增加“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排放量” 等情形的,可视为逃避监管排污;从而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99条*3项进行处罚。 对该条款的使用应持谨慎态度,需要综合考量企业的规模、燃煤量、大气污染物**标排放量、企业整改等情况;否则容易产生处罚的不适当。比如,同等情况下,禁燃区内企业存在该行为,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107条**款进行处理,罚款区间仅为2-20万元;没有划定禁燃区的,若企业存在该行为,定性为逃避监管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99条*3项进行处罚,罚款区间则为10-100万元;处罚额度反而更高了,存在明显的不合理。 生物质锅炉私自改用燃煤,将较高罚款额度20万元?河北约翰节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环保生物质锅炉,运用了先进的高温气化燃烧技术,且具有:环保达标、热效率高、自带脱硝装置、维修率低等优势,可为企业提高收益、降低成本。约翰节能研发的高温气化技术也可以运用到燃煤锅炉的改造中,改造后的锅炉一样可达标。约翰节能是您生物质锅炉的优选厂家,订购热线:* 官网:*.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