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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纳税人应当按照《*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四条
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十二条
对**计划(定额)取用水,南京纳税申报申请,从高确定税额。
纳税人**过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计划(定额)取用水量,南京纳税申报代理,在原税额基础上加征1—3倍,具体办法由试点省份省级确定。
*十三条
对**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申请南京纳税申报,以及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
农业生产取用水,纳税申报,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
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是指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天或者供水对象1**以上,并由企事业单位运营的农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
*十四条
对回收利用的疏干排水和地源热泵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