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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慧邦资讯图、**企业认定的好处、**企业认定
慧邦国际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所在区域:北京海淀中关村
  • 经营性质:私有企业
  • 企业类型:生产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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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营产品:国家**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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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邦国际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税案观察:**企业资格复核期间,税务机关能否直接要求企业补税?

高新企业技术认定

慧邦国际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由10年以上从业经验的*团队,专注于广大中小企业所需的“**企业认定、**企业复审、**企业运行维护风险防范、企业高新收入专项审计、企业研发投入专项审计、软件著作权申请、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企业专业人才定制”等一体的集成服务商,至今以服务1600多家高新企业,帮助客户获得国家扶持资金8000多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通过**企业认定后,由认定机构颁发**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但在高新资质的维持过程中,税务机关可能会发现企业出现不满足认定条件或其他而应取消高新资格。此时,需要提请认定机构进行复核,复核过程中,企业是否仍享有高新资格,税务机关能否直接下达要求企业补缴税款的通知?本期华税律师与您分享一则相关案例。一、案情介绍甲公司成立于2003年,注册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经营范围系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电子设备等产品的销售等。

甲公司于2012年7月取得**企业证书,有效期为2012年7月至2015年7月。2012年2月2日,顺义区国税局以甲公司存在偷税为由,对甲公司作出顺国税稽罚[2012]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甲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5月26日,顺义区国税局针对甲公司享有的**企业资质像市国税局提出复核申请,并作出顺国税通[2015]00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甲公司:由于2012年的偷税行为,其将暂停享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企业税收优惠,并按要求补缴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该通知书于2015年6月2日送达企业。

甲公司不服,向北京市国税局提出行政复议,市国税局复议维持。甲公司仍不服,向北京市顺义区相关部门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甲公司败诉。

二、争议焦点及各方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系:**企业资质提请复核期间是否应当补缴税款?暂停享受税收优惠应当如何理解?

甲公司观点:通知只是暂停享受优惠,但**企业资格仍处于有效期内,即减税、免税条件尚未发生变化,不应要求补缴2014年度税款。**企业资格取消需经法定程序,只有经法定程序企业的高新资质被取消后,才应当补缴税款。

税局及观点:甲公司未对2012年作出的偷税处罚决定提起复议和诉讼,则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甲公司的**企业资格应当被取消。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税务机关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暂停享受减免税优惠,则甲公司理应履行补缴税款的义务。

三、华税分析(一)新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关于复核期间是否应当补缴税款的规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08国科发火172号)(已废止):*九条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的条件,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十五条  已认定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16国科发火32号文)(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二)2008版《高新认定管理办法》下,复核期间甲公司应当承担补缴税款的责任

根据2008版认定办法规定,企业有“偷骗税行为”应当取消**企业资格,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本案中甲公司的偷税行为已经被2002年的《处罚决定书》所认定,根据2008版认定办法,应当取消其资格。顺义区国税局通过市国税局向认定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至《税务事项告知书》送达时,复核决定虽尚未作出,也即对于甲公司的高新资质是否应当取消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但根据2008版认定办法,“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即虽然高新资质尚未被取消,但减免税优惠暂停享受。认定机构复核期间正值甲公司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复核期间暂停享受税收优惠即甲公司应当暂停享受2014年度税收优惠,因此甲公司应当承担补缴2014年度税款的责任。

(三)2016版《高新认定管理办法》下,复核期间甲公司不应承担补缴税款的责任

根据旧的管理办法,本案中税务机关及均认为“暂停”享受即不能享受。但从保护纳税人利益角度,笔者认为“暂停”应当是对高新资质的冻结,即对于是否取消高新资质尚未确定。企业的税收优惠与高新资质应当是一体的,不应当割裂开来。企业的高新资质尚在审核,对于是否应当取消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也应当是不确定的状态,因此,复核期间不宜对企业做出补缴税款的决定。并且企业高新资质认定与取消的权力机关均应当是认定机构,复核期间税务机关径行作出补缴税款决定追赶法定权限。

2016版认定办法修正了上述规定中的疏漏,做出了诸多改进。

明确了**企业资格认定和取消的权力机关均为认定机构,有利于保护企业的利益。在企业高新资质的维持期间,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均可提出,不仅局限于税务机关。并明确规定复核确认企业不符合高新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取消从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所享受的税收优惠。

*二,理顺了“检查—复核—补缴税款”的程序及关系: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情况→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和认定条件→认定机构取消其资格→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追缴不符合条件年度起享受的优惠。

根据新规,顺义区国税局发现甲公司不符合高新认定条件后,应当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条件的,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追缴不符合条件年度起享受的税收优惠。因此,新规明确了在复核期间,企业的**企业资格仍然有效,在复核决定下达之前,企业不承担税款补缴的责任。四、小结2016版认定办法对企业的监督管理部分进行了完善,但对于取消**企业资格后的法律救济程序仍然存在一定缺陷。华税建议,高新企业应及时关注法律法规及所在地区高新政策的变化,重视对**企业资质的维持工作。与此同时,如存在被取消高新资质的风险或已被取消高新资质的,企业应在充分把握法律法规及实务操作的基础上,积极寻求合理的法律救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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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知新认定办法颁布后审计高新企业时,审计师必知的要点汇总!(三)

高新企业技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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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家重点支持的**领域》变化高薪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期间与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不一致,税收优惠还能享受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因此**企业也是按年享受税收优惠。

而**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是具体日期,**企业认定代理,不一定是一个完整纳税年度,且有效期为3年。

这就导致了企业享受优惠期间和**企业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不完全一致。企业获得**企业资格后,自其**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示例:

A企业的**企业证书在2019年4月20日到期,在2019年季度预缴时企业仍可按**企业15%税率预缴。

如果A企业在2019年年底前重新获得**企业证书,**企业认定,其2019年度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如未重新获得**企业证书,则应按25%的税率补缴少缴的税款。

示例:

A企业取得的**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16年11月25日,A企业可自2016年度1月1日起连续3年享受**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即,享受**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为2016、2017和2018年。

按照上述原则,**企业认定证书发放当年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则在期满当年应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但鉴于其**企业证书仍有可能处于有效期内,且继续取得**企业资格的可能性非常大,为****企业的利益,实现优惠政策的无缝衔接,公告明确**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可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企业资格的,则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企业获得**企业资格后,还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吗?

答:为落实相关部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税务总局2015年下发了《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明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

因此,企业在获得**企业资格后,不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按照要求备案即可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获得**企业资格后,还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吗?

答:为落实相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税务总局2015年下发了《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明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

因此,企业在获得**企业资格后,不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按照要求备案即可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获得**企业资格后,还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吗?

答:为落实相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税务总局2015年下发了《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明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

因此,企业在获得**企业资格后,不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按照要求备案即可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获得**企业资格后,在资格有效期内还需报送资料吗?

答:为强化认定后续管理,此次修订新增了企业在获得资格后每年报送材料的义务,即企业获得**企业资格后,应于每年5月底前在“**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企业需要重新认定吗?

答:为解决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企业重复认定的问题,认定办法明确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企业,在其**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认定办法重新认定。

哪些情况将被取消**企业资格?

答:已认定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企业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行为的;

(3)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企业被取消**企业资格后,税务机关从何时开始追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答:对被取消**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取消**企业资格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企业税收优惠。

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如何处理?

答:根据认定办法*十六条的规定,**企业认定的好处,税务机关对已认定的**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企业资格,税务机关在接到认定机构通知后,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需履行什么手续?

答:**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3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企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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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认定的好处,**企业认定,慧邦资讯由慧邦国际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慧邦国际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www.)为客户提供“国家**企业认定”等业务,公司拥有“慧邦”等品牌。专注于咨询、调研等行业,在北京 海淀区 有较高**度。欢迎来电垂询,联系人:刘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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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营国家**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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