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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注册的制度模式
关于我国注册资本制度模式 ,有的学者认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只要求股东“认缴 ”,可以在企业成立后分期缴付 ,属于授权资本制;有的学者认为,2005 年修订的《公**》允许内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先到资 20%后分期缴付,属于折衷授权资本制。笔者认为,其实不然。理由:其一,尽管我国允许外商投资企业零实收资本即可设立,但股东仍应按法定期限缴付出资,且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并未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募集资本,也不以实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其二,修订后的《公**》虽将内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一次缴足改为分期缴纳,但首期之余的注册资本并未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期限内募集,未缴注册资本的缴纳仍然是股东的法定义务,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为此,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内外资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既不是授权资本制,也不是折衷授权资本制度,实质上是对原来严格的法定资本制的一种缓和与调整,只能是折衷的法定资本制。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存在选择性披露现象
选择性披露是指发生可能影响证券交易的重大变动时,上市公司在向公众披露之前首先选择性地对一些证券分析师和机构投资者披露该信息的行为。因为临时发生比较复杂的市场信息,非专业的普通投资者往往无法充分理解并做出适应的投资决定。广义上的选择性披露包括披露内容、时间以及对象上的选择性,内容以及时间上的选择性也就体现为披露的不完整、不及时,这里所说的选择性披露是狭义上的,即对象上的选择性,其实际上也违背了信息披露的公平性要求,从而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
在我国证券市场上,选择性披露的现象时有发生。但我国目前缺乏对上市公司选择性披露行为的具体监管措施。很多上市公司为片面做好关系管理工作,在接待机构投资者来访时,将一些重要或可能对股价造成影响的敏感性信息进行披露,而中小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的渠道除定期报告、临时会报告等方式外,没有其他选择,因此选择性披露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证券市场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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