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检测程序是这样的:
1、公安消防机构受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时,应查验下列资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合格的报告;
(3)《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相关批复文件;
(4)竣工图;
(5)消防工程施工安装单位资格证书及施工安装、调试记录,消防产品相关证书、
出厂合格证,隐蔽工程记录,设计、施工变更内容记录等资料;
(6)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防火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以及消防系统操作管理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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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竣工验收检测单位-工程验收的人员不应少于2人。
重点工程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验收,应成立有验收、建审、监督、战训等人员参加的验收组织,并制定验收工作方案。
3、公安消防机构受理验收申报后,应在10日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7日内签
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参加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选址、方案可行性论证或初步设计审查会的人员应将所提意见填入《建筑工程前期审查意见记录表》。
5、审核人员完成审核后应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并由专人进行技术总复核。
6、公安消防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核。从收到全套设计图纸资料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在10日内、重点工程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应当在20日内发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论证的, 可以延长至30日。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 即为同意。
7、重点工程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发出
后,建审人员要督促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落实审核意见并及时反馈。
8、建审人员应定期对在建工程进行施工监督检查, 并作检查记录。一般工程竣工前检查不少于1次, 重点工程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检查不少于3次。
9、建审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应当进行会审并作记录:
(1)属于重*程项目(由支队界定)的;
(2)执行国家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有困难需进行相应调整、变通的;
(3)建设单位选用的自动消防设施产品以及施工安装单位的合法性需要审查的;
(4)有其它重大问题的。
10、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将工程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移交验收部门。
四、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一、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人员到场,资料核查:
1、验收分部工程对所含分部工程逐项检查。 2、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
3、验收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核查及抽查结果,在分部(子分部)进行安全和功能检测的项目,其核心重点是资料的完整性,其项目是否与设计、合同及规范要求一致。
4、验收观感质量验收,由总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审查。
二、工程现场检查
建设单位相关专业人员、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分别核查验收有关项目,并由总工程师进行现场观感质量复核,经各项审查符合要求后,由建设单位填写综合验收结论。 三、现场验收总结
经现场验收检查后,各单位提出竣工验收意见,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由勘察、设计、竣工、监理、建设单位五方签字。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各方应进行协商,或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五方签字盖章不齐,视为未通过竣工验收,或验收达不到合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