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南海区**离婚律师 如何证明与他人同居”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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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如何证明婚姻期间与他人同居?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随着人们法治观念的不断增强,维权意识也有了很大提高,这在离婚案件上的体现之一就是当事人在起诉或应诉时常常以对方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授引婚姻法*四十六条要求损害赔偿。笔者认为,*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把握。
一、“同居”要求共同生活且时间较长,关系相对稳定,偶尔的、隐藏的婚外性行为不在此列。
二、捉奸在某些特定地点可以作为同居的证握。一般情况下,捉奸只是证明夫妻一方偶尔与他人发生了性关系。如果捉奸行为发生在一方赠与“*三者”的房子里或有配偶者在外租住的房子里,即所谓的金屋藏娇,如果无过错方能证明该“金屋”存在时间较长,捉奸可以证明有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
三、捉奸可以向同居转化。有的人江山易改,本性难移,多次被捉扔不悔改,同时对象单一,捉奸量的增加可以向同居质的转化。
四、丈夫节育后妻子怀孕,丈夫离婚请求损害赔偿,*不一定支持。损害赔偿请求的成立,其前提是同居,如果妻子与他人偶尔发生婚外性行为而怀孕,丈夫不能请求损害赔偿,丈夫只有证明怀孕是妻子与他人同居期间造成的,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才能得到支持。
离婚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离婚中损害赔偿的提请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1、承担损害赔偿之过错的情形。
根据婚姻法*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①重婚的;
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③实施家庭暴力的;
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
无过错方只能向有过错的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不能向*三人请求损害赔偿。
3、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①只能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不离婚,单独要求损害赔偿的不予受理。
②离婚诉讼中没有提出,离婚后又要求赔偿的,人民*不予受理。
③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并且同意离婚的,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损害赔偿。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对损害赔偿另行起诉。
④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被告可以在人民*判决准予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4)承担责任的内容。
婚姻关系无过错方请求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无过错方请求对方给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
诉讼离婚中损害赔偿的提请:
(1)条件。
《婚姻法》*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责任主体。
《婚姻法解释(一)》*29条规定,承担《婚姻法》*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3)程序。《婚姻法解释(一)》*30条规定,人民*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46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46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①符合《婚姻法》*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②符合《婚姻法》*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③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在本案中李某作为诉讼离婚的被告,其对于婚姻的解除是没有过错的,相反蔡某与她人同居符合《婚姻法》*46条的规定,所以其可以在诉讼中向蔡某提出损害赔偿。 [注意]损害赔偿的范围。
《婚姻法解释(一)》*28条规定,婚姻法*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较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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