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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是其他人依据《商标法》*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提出异议的时限是自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如商标被他人提出了异议,可以根据对方的异议理由进行答辩。这样的答辩会很大程度的增加异议的胜率。 办理途径 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有以下两条途径: (一)委托地区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异议人自己办理。异议人自己办理商标异议申请也有两条途径: 1、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2、通过邮寄书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