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采购的63个时间节点 下) 蓝采和采购网
郑州感知电缆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所在区域:河南郑州金水区
  • 经营性质:外商独资企业
  • 企业类型:商业服务
  • 注册地:河南省
  • 主营产品:蓝采和采购网,电线电缆采购,询价采购,竞价采购,招投标,竞争性谈判
  • 注册资金:人民币 100 - 250 万元
  • 企业已认证
  • 个人实名未认证
    商家产品分类
    “把握**采购的63个时间节点 下) 蓝采和采购网”详细信息
产品规格: 不限 产品数量: 1.00 1
包装说明: 不限 价格说明: 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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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感知电缆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在《把握**采购的63个时间节点(上)》中,蓝采和采购网对与**采购项目预算编制、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及非招标采购方式有关的时间点进行了梳理。蓝采和采购网,致力于为工业制造企业及供应链上下游终端客户提供一站式的采购、销售、支付、物流、质检及金融等相关服务的一体化解决方案,为招投标、询价采购、竞价采购、竞争性谈判等提供*服务及IT技术支持。本篇,将详细介绍质疑投诉、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值得关注的时间节点。

  质疑与投诉 

  33.询问答复时间: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34.质疑提起时限:根据**采购法*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35.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6.质疑答复时间:根据**采购法*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7.提起投诉时限:根据**采购法*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38.对投诉书审核时限:根据20号令*十一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39.投诉书修改时限: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三条,财政部门经审查,有投诉书副本数量不足、投诉事项或投诉请求不清晰、相关依据或证明材料不全、投诉书署名不符合规定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限期补充或修改后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财政部门在投诉审查期间,认定投诉事项与采购人行为有关但采购人不是被投诉人的,应当要求投诉人将采购人追加为被投诉人,并限期修改投诉书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财政部门经审查,供应商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不一致的,**出质疑事项的投诉事项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并告知投诉人撤回投诉书,对在质疑有效期内的未质疑事项进行质疑,或限期修改投诉书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40.发送投诉副本时限:根据20号令*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41.被投诉人及与相关供应商提供材料时限:根据20号令*十三条,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2.处理投诉期间暂停采购活动时限:根据20号令*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较长不得**过30日。
  43.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时限:根据20号令*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采购当事人。
  44.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的时间:根据《条例》*五十八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45.投诉处理决定公告时限:根据135号文,投诉处理决定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46.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的时间:根据《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20号文”),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实行定期和定项考核。定期考核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定项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机进行。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和考核方案,能采取量化考核的,要制定考核标准和打分方法,并在考核工作开始前15天以文件形式通知集中采购机构。
  考核小组要在考核工作结束五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考核意见。
  考核结果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集中采购机构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财政部门考核意见及时改进工作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止一至三个月的代理采购业务。

  集中采购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止一至三个月的代理采购业务。

  47.禁止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时限:根据**采购法*七十七条,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恶意串标等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
  根据18号令*七十五条,中标供应商存在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等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根据《条例》*七十三条,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采购活动。
  48.禁止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业务的时限:根据**采购法*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9.对投诉人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时间要求:根据20号令*二十六条,投诉人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50.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公告时间:根据135号文,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的违法失信行为信息月度记录应当不晚于次月10日前公告。
  51.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时间:根据135号文,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评审*管理 

  52.评审*资格中对工作年限的要求:根据《**采购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19号文”)*八条,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
  53.对评审*资格复审时限:根据119号文*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对所聘评审*的资格每两年检验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用。
  54.评审*抽取时间:根据119号文*二十二条,评审*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过两天。
  55.评审*评审项目间隔时间:根据119号文*二十二条,评审*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采购评审工作。
  56.解除评审*资格聘用时间:根据119号文*十四条,对在**采购评审工作中有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审工作等,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申请的,财政部门可随时办理有关解除资格聘用手续。
  57.取消评审*资格的时间要求:根据119号文*三十条,评审*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将取消其一年以上评审资格。累计三次以上者将不得再从事评审工作。

  有待完善的时间节点 

  在实际工作中,还会遇到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一些时间节点,蓝采和采购网建议,在完善或制定相关制度时加以明确,使工作更有可操作性。

  58.增加对招标文件公示的要求。如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这样可与《条例》*十五条关于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或供应商、*意见相衔接。
  59.明确现场考察和答疑的具体时间。如在截标前10天进行,以留足时间让潜在供应商根据实际情况制作好投标文件。
  60.明确采购项目验收公告期。如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61.要求质疑答复函要在*媒体上公告并明确公告的时间。如答复后2个工作日内在*媒体上公告,使**采购信息公开更加完整,同时便于社会监督。
  62.明确质疑审查时限。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63.明确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修改期限。如对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投诉人修改并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起投诉,修改后投诉事项仍不具体、明确的,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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