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浙江,四川,贵州,重庆 GB 8410-2006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深圳市北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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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8410-2006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内饰材料水平燃烧特性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内饰材料水平燃烧特性的评定。
鉴于各种汽车内饰零件实际情况(零件应用部位、布置方法、使用条件、引火源等)和本标准中规定的
试验条件之间有许多差别,本标准不适用于评价汽车内饰材料所有真实的车内燃烧特性。
燃烧速度
按本标准规定测得的燃烧距离与燃烧此距离所用时间的比值,单位为毫米每分钟(mm/min)。
2.层积复合材料
若干层相似或不同材料,其表面之间由熔接、粘接、焊接等不同方法使全面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材料。
2.1单一材料
由同种材料构成的均匀的整体材料。
若不同材料断续连接在一起(例如缝纫、高频焊接、铆接),这种材料应认为不是层积复合材料,每种
材料均属单一材料。
2.2暴露面
零件装配在车内面向乘员的那一面。
2.3内饰材料
汽车内饰零件所用的单一材料或层积复合材料,如座垫、座椅靠背、座椅套、安全带、头枕、扶手、
活动式折叠车顶、所有装饰性衬板(包括门内护板、侧围护板、后围护板、车顶棚衬里)、仪表板、杂物箱、
室内货架板或后窗台板、窗帘、地板覆盖层、遮阳板、轮罩覆盖物、发动机罩覆盖物和其他任何室内**
3.材料,包括撞车时吸收碰撞能量的填料、缓冲装置等材
技术要求
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满足以下技术要求:燃烧速度不大于100mm/min。4试验方法
4.1原理
将试样水平地夹持在U形支架上,在燃烧箱中用规定高度火焰点燃试样的自由端15s后,确定试样上火焰是否熄灭,或何时熄灭,以及试样燃烧的距离和燃烧该距离所用时间。4.2试验装置及器具4.2.1燃烧箱
燃烧箱用钢板制成,结构示意图见图1,尺寸见图2。
燃烧箱的前部设有一个耐热玻璃观察窗,该窗可整块盖住前面,也可做成小型观察窗。
燃烧箱底部设10个直径为19mm的通风孔,四壁靠近**部四周有宽13mm的通风槽。整个燃烧箱由4只高10mm的支脚支承着。在燃烧箱**部设有安插温度计的孔,此孔设在**部靠后*部位,中心距后面板内侧20mm。
燃烧箱一端设有可封闭的开孔,此处可放人装有试样的支架,另一端则设一个小门,门上有通燃气管用的小孔,支撑燃气灯的支座及火焰高度标志板。
燃烧箱底部设有一只用于收集熔融滴落物的收集盘(见图3)。此盘放置在两排通风孔之间而又不影响通风孔的通风。

4.2.2试样支架
试样支架由两块U形耐腐蚀金属板制成的框架组成,尺寸见图4。
支架下板装有6只销子,上板相应设有销孔,以**均匀夹持试样,同时销子也作为燃烧距离的起点(**标线)和终点(*二标线)的标记。
另一种支架的下板不仅设有6只销子,而且支架下板布有距离为25mm的耐热金属支承线,线径0.25mm(见图5),该种支架在特定情况下使用。
安装后的试样底面应在燃烧箱底板之上178mm。试样支架前端距燃烧箱的内表面距离应为22mm,试验支架两纵外侧离燃烧箱内表面距离为50mm(见图2和图4)。4.2.3燃气灯
燃气灯是试验用火源,燃气灯喷嘴内径为9.5mm,其阀门结构应易于控制火焰高度,并易于调整火焰高度。
当燃气灯置于燃烧箱内时,其喷嘴口部中心处于试样自由端中心以下19mm处(见图2)。4.2.4燃气
为**试验结果的可比性,供给燃气灯试验用可燃性气体较好使用液化气,也可采用燃烧后热值约为35MJ/m3
~38MJ/m3
的其他可燃气体,例如天然气、城市煤气等。
当进行仲裁试验时,**使用液化气。4.2.5金属梳
金属梳的长度至少为110mm,每25mm内有7~8个光滑圆齿。4.2.6秒表
测量时间所用秒表准确度不低于0.5s。4.2.7温度计
温度计量程应为150℃以上,准确度为1℃
4.2.8钢板尺
钢板尺量程400 mm以上,准确度1mm
4.2.9通风橱
燃烧箱应放在通风橱中,通风橱内部容积为燃烧箱体积的20倍~110倍,而且通风橱的长、宽、高的
任一尺寸不得**过另外两尺寸中任一尺寸的2.5倍
在燃烧箱较终确定位置的前后各100mm
处测量空气流过通风橱的垂直速度,该速度应在0.1m/s~0.30m/s之间
4.3试样
4.3.1形状和尺寸标准试样形状和尺寸见图
形状和尺寸
标准试样形状和尺寸见图
6。试样的厚度为零件厚度,但不**过13mm
任一尺寸不得**过另外两尺寸中任一尺寸的2.5倍,在燃烧箱较终确定位置的前后各100mm
处测量空气流过通风橱的垂直速度,该速度应在0.10 m/s~0.30 m/s之间.
4.3试样
4.3.1形状和尺寸
6。试样的厚度为零件厚度,但不**过13mm
以不同种类材料进行燃烧性能比较时,试样**具有相同尺寸(长、宽、厚)。通常取样时**使试样沿全长有相同的横截面
当零件的形状和尺寸不足以制成规定尺寸的标准试样时,则应**下列较小尺寸试样,但要记录:
a) 如果零件宽度介于3mm~60mm, 长度应至少为365mm. 在这种情况下试样要尽量做成接近零件的宽度。
b) 如果零件宽度大于60mm, 长度应至少为138mm, 此时,可能的燃烧距离相当于从**标线到火焰
熄灭时的距离或从**条标线开始至试样末端的距离。
c) 如果零件宽度介于3mm

如果零件宽度介于~60mm, 且长度小于365mm, 或零件宽度大于60mm, 长度小于138mm则不能按本标准试验;宽度小于3mm的试样也不能按本标准进行试验。
4.3.2取样
应从被试零件上取下至少
5.块试样。如果沿不同方向有不同燃烧速度的材料,则应在不同方向截取试
样,并且要将5块(或更多)试样在燃烧箱中分别试验。取样方法如下:
a) 当材料按整幅宽度供应时,应截取包含全宽并且长度至少为500mm的样品,并将距边缘100mm的材料切掉,然后在其余部分上彼此等距、均匀取样
b) 若零件的形状和尺寸符合取样要求,试样应从零件上截取。
c) 若零件的形状和尺寸不符合取样要求,又**按本标准进行试验,可用同材料同工艺制作结构与零件一致的标准试样(356mm×l00mm),厚度取零件的较小厚度且不得**过13mm
进行试验。此试验结果不能用于鉴定、认证等情况,且**在试验报告中注明制样情况。
d) 若零件的厚度大于13mm应用机械方法从非暴露面切削,使包括暴露面在内的试样厚度为13mm
e) 若零件厚度不均匀一致,应用机械方法从非暴露面切削,使零件厚度统一为较小部分厚度。
f) 若零件弯曲无法制得平整试样时,应尽可能取平整部分,且试样拱高不**过13mm, 试样拱高**过13册,则需用同材料同工艺制作结构与零件一致的标准试样(356 mm×l00 mm),厚度取零件的较小厚度且不得**过13mm进行试验。。
g) 层积复合材料应视为单一材料进行试验,取样方法同上
若材料是由若干层叠合而成,但又不属于层积复合材料,则应由暴露面起13mm厚之内所有各层单一材料分别取样进行试验
4.1
试验步骤
4.4.1将预处理过的试样取出,把表面起毛或簇绒的试样平放在平整的台面上,用符合
4.4.2规定的金属
梳在起毛面上沿绒毛相反方向梳两次。
4.4.3
在燃气灯的空气进口关闭状态下点燃燃气灯,将火焰按火焰高度标志板调整,使火焰高度为38mm在开始**次试验前,火焰应在此状态下至少稳定地燃烧1 min,然后熄灭。
4.4.3
将试样暴露面朝下装入试样支架。安装试样使其两边和一端被U形支架夹住,自由端与
U形支架开口对齐。当试样宽度不足,U口对齐。当试样宽度不足,U形支架不能夹住试样,或试样自由端柔软和易弯曲会造成不稳定燃烧时,才将试样放在带耐热金属线的试样支架上进行燃烧试验。

4.4.4
将试样支架推进燃烧箱,试样放在燃烧箱*,置于水平位置。
在燃气灯空气进口关闭状态下点燃燃气灯,并使火焰高度为38mm使试样自由端处于火焰15s然后熄掉火焰(关闭燃气灯阀门)。
4.4.5
火焰从试样自由端起向前燃烧,
在传播火焰根部通过**标线的瞬间开始计时。
注意观察燃烧较快
一面的火焰传播情况,计时以火焰传播较快的一面为准。
4.4.6
当火焰达到*二标线或者火焰达到*二标线前熄灭时,同时停止计时,计时也以火焰传播较快的一面为准。若火焰在达到*二标线之前熄灭,则测量从**标线起到火焰熄灭时的燃烧距离。燃烧距离是指试样表面或内部已经烧损部分的长度。
4.4.7
如果试样的非暴露面经过切割,则应以暴露面的火焰传播速度为准进行计时。
4.4.8
燃烧速度的要求不适用于切割试样所形成的表面。
4.4.9
如果从计时开始,试样长时间缓慢燃烧,则可以在试验计时20min时中止试验,并记录燃烧时间及燃烧距离。
4.4.10
当进行一系列试验或重复试验时,下一次试验前燃烧箱内和试样支架较高温度不应**过30℃
4.5计算

燃烧速度(V)按下式计算:
式中:
V
——燃烧速度,单位为毫米每分钟(mm/min);
L
——燃烧距离,单位为毫米(mm);
T
——燃烧距离
L
所用的时间,单位为秒(s)。
燃烧速度以所测
5
块或更多样品的燃烧速度较大值为试验结果。
4.6
结果表示
4.6.1
如果试样暴露在火焰中
15
s,熄灭火源试样仍未燃烧,或试样能燃烧,但火焰达到**测量标线之前熄灭,无燃烧距离可计,则被认为满足燃烧速度要求,结果均记为A-0 mm/min
4.6.2如果从试验计时开始,火焰在60s内自行熄灭,且燃烧距离不大于50min也被认为满足燃烧速度要求,结果记为B。
4.6.3
如果从试验计时开始,火焰在两个测量标线之间熄灭,为自熄试样,且不满足
4.6.2
项要求,则按4.5项要求进行燃烧速度的计算,结果记为C-燃烧速度实测值
4.6.4
如果从试验计时开始,火焰燃烧到达*二标线,或者存在
4.4.9
项情况(主动结束试验),则按
4.5项要求进行燃烧速度的计算,结果记为D-燃烧速度实测值
4.6.5
如果出现试样在火焰引燃15s内已经燃烧并到达**标线.则认为试样不能满足燃烧速度的结果记为E .
5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材料种类、零件名称、来源、试验日期、试验者;
b) 样品颜色、编号;
c) 材料组成;
d) 试样尺寸、层积复合材料各层厚度,试样在产品中的方向;
e) 试样数量; 
f) 试验结果:燃烧距离、燃烧时间、燃烧速度。燃烧特性值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试验结果:燃烧距离、燃烧时间、燃烧速度。燃烧特性值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g) 是否用支撑线;
h) 与本标准规定不同的试验条件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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