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规格: | 021-60893472 | 产品数量: | 1.00 集装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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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说明: | 不限 | 价格说明: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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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韩国化妆品进口批文的手续
报关员:何先生
座 机:021-60893472 Q
手 机:150-0023-3613 email:960357572@
**进口的化妆品,需取得卫生部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才能具体办理进口事宜,
取得批件的手续如下:
1.
**进口化妆品,
境外厂商或者进口单位向卫生部监督司提出书面申请,
同时提供下列资
料:
(1).
进口化妆品卫生申请表
(2).
产品成份目录、限用物质含量
(3).
产品质量标准
(4).
产品在生产国(或地区)允许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
产品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和允许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6).
产品在生产国(或地区)和其他国家(或地区)通过生产、注册、销售审查的有关检测
报告(复
印件,附中文翻译)
(7)
产品标签、使用说明书正式样本
(8)
完整包装产品样品
国外需要提供的单证:
提单、发票、装箱单、进口合同、原产地、卫生证、成分分析表、进口货物标签备案表/原标签样张及翻译文/中文标签样张/经销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韩国化妆品进口批文的办理流程及资料
根据较新申报受理规定规定: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三)产品配方;
(四)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六)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七)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料;
(八)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九)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十)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十一)可能有助于备案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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