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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生活饮用水系统的水质 管道倒流防止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
3.2.2 当采用中水为生活杂用水时,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的要求。
3.2.3 城镇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3.2.3A 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3.2.4 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内产生虹吸、背压回流而受污染。
3.2.4A 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建筑物等的生活饮用水管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志所淹没;
2 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较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
3.2.4B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进水管口的较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应等于进水管管径,但较小不应小于25mm,较大可不大于150mm。当进水管从较高水位以上进入水池(箱),管口为淹没出流时应采取真空破坏器等防虹吸回流措施。
注:不存在虹吸回流的低位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其进水管不受本条限制,但进水管仍宜从较高水面以上进入水池。
3.2.4C 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水等其他用水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较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
3.2 水质和防水质污染
3.2.5A 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用水管道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器:
1 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
2 从生活饮用水贮水池抽水的消防水泵出水管上。
3.2.5B 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含有对健康有危害物质等有害有毒场所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设施:
1 贮存池(灌)、装置、设备的连接管上;
2 化工剂罐区、化工车间、实验楼(医药、病理、生化)等除按本条**款设置外,还应在其引入管上设置空气间隙。
3.2.5C 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真空破坏器:
1 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 倒流防止器,在其充(补)水管上;
2 不含有化学药剂的绿地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 低阻力倒流防止器,在其管道起端;
3 消防(软管)卷盘;
4、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与给排水管道连接处。
3.2.5D 空气间隙、倒流防止器和真空破坏器的选择,应根据回流性质、回流污染的危害程度按本规范附录A确定。
注:在给水管道防回流设施的设置点,不应重复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