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规格: | 房屋租赁检测鉴定 | 产品数量: | 3.00 件 |
---|---|---|---|
包装说明: | 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 | 价格说明: | 不限 |
查看人数: | 466 人 | 本页链接: | https://info.b2b168.com/s168-30185472.html |
(一)此前已有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的效力问题。此前有具备资质的房屋安全检测单位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需原检测单位签字盖章确认,或者有原检测单位开具的发的,经查实给予认可。 (二)办理合同登记或备案时,已经提供了无期限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的,再次办理合同登记或备案时,*再提供房屋安全检测报告。 (三)办理合同登记或者备案时提供有效期内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合同登记或备案的租赁期限**过房屋安全检测报告的有效期的,在登记或备案时加盖“温馨提示”予以备注。 *十三条 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和承租人应当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者备案;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后,应当于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明材料,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备案等手续。 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时,出租屋的业主或者管理人应当提供编码卡、《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和《出租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工商业出租屋或者改变出租屋功能、结构的,还应当提供具备的房屋安全检测单位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 二、办理房屋安全检测手续成本太高,没有房屋安全检测报告,能不能出租用做工商业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