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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反不正当竞争法》*8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也就是说刷单、删差评等行为,从此不再处于灰色地带,而被明确界定为违法行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不同,会受到相应处罚。同时,对于虚假交易、刷单、删差评等的组织行为,也被认为是虚假宣传行为,组织者将承担相应责任。
刷单行为一旦被发现,被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反行为的同时,将会被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会被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
是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行为也认定为是经营者的混淆行为。从此**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网站、网页也将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这对于规范网络环境,保护互联网企业有着重要作用。同时关于“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这一兜底条款,大大增加了该条款的适用范围,几乎所有市场中的故意模仿、**他人的行为都将被认为是混淆行为,从而受到相应惩罚。
如果搭售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应条款,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仍然会受到相应处罚。同时一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果进行搭售,涉嫌,也可能适用《反法》进行规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得“编造、传播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因此故意编造、传播诋毁竞争对手的信息属于《反法》中禁止的商业诋毁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的行为也认定为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也就是说,今后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时,如果因为所设讲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而影响兑奖的,也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其次,有奖销售的金额上限,从原先的5千元增加到5万元。
客服通过给买家,可能存在诱导消费者作虚假的用户,欺骗、误导其他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可能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商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在上已**的商品,我国对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仍应以其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为必要。故认定该**商品,应当结合该商品在中国境内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并适当考虑该商品在国外已**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是指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盛装或者保护商品的容器等包装,以及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所构成的装潢。对他人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进行足以引起市场混淆、误认的模仿,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投标、招标中常见的两种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的行为。(2)投标者和招标者之间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既包括虚假宣传,也包括引人误解的宣传两种类型。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了章关于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2条的原则规定。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难以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