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专业从事建筑工程**房屋安全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 所在区域:广西南宁西乡塘区
  • 经营性质:国营企业
  • 企业类型:其他
  • 注册地:广西南宁
  • 主营产品:房屋
  • 注册资金:人民币 500 - 1000 万元
  • 企业已认证
  • 个人实名未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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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规格: 不限 产品数量: 9999.00 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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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编号: 14513894 更新时间: 2024-03-25 09:54: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房屋安全等级划分:
A类:指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其限期安全检查时间为10年;
B类:指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其限期安全检查时间为5年;
C类:指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其限期安全检查时间为2年;
D类:指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限期停用或拆除。


房屋安全参考依据:
1、《民用建筑可靠性标准G209-1999》
2、《工业建筑可靠性标准G144-2008》
3、《危险房屋标准JGJ125-99(2004年修订版)》
4、《建筑抗震标准G023-2009》
5、《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153-2008》
6、《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评定标准CECS220:2007》
7、《既有建筑物结构安全性标准DBJ/T15-86-2011》
8、《房屋安全操作技术规范DB44/T2009》
9、《建筑结构技术标准GB/T50344-2004》
1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204-2001》
1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205-2001》
12、《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206-2001》
13、《钻芯法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03:2007》
14、《回弹法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JGJ/T23-2001》
15、《超声回弹综合法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02:88》
16、《超声法混凝土缺陷技术规程CECS21:2000》
17、《程勘察规范G021—2001》
18、《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南》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成立于1958年,是广西区内的省级综合性建筑科研设计单位,隶属自治区住房和城乡,系集建筑工程质量、科研、设计、施工、监理和咨询等各类工作于一体,各人才齐全,有数十年化、跨工种的技术团队,在职人员609人,其中技术人员597人,具有的453人,国家注册岩土6人、16人,一级注册22人,其中教授级20人,129人,176人,初级128人。我院工程与评价中心占地约30亩,实验基地面积10000多平方米,系自治区绿色建筑节能重点实验室所在地,各类工程质量设备1568台(套),设备,测试手段完善,能力在区内属水平。能为建筑工程质量提供科学、准确、、多方位的服务,系广西规模大、技术力量雄厚、项目及设备全的综合性机构。建院五十多年来,特别是科技体制改革以来,我院始终坚持以科技为先导,设计为主业、多业并举、协调发展的战略,不断开拓进取,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依靠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取得市场竞争优势和企业的长足发展,成绩喜人。依据国内外建筑行业技术发展的趋势和企业发展目标,制定企业创新战略,以科技创新促进企业的持续快速发展,2010年我院被确定为。
开展的特色业务领域包括:
1. “五无工程”房屋安全
2. 建筑基坑施工周边房屋安全
3. 民用建筑及工业厂房可靠性
4.房屋完损等级评定
5. **仲裁委托
6. 特种营业的场所房屋质量安全年审
7. 营业性建筑开业前或转业前安全
8. 房屋安全事故
9. 建筑物的年限
10.结构、构件的耐久性评估
11.房屋改建的结构安全
12.各种灾后房屋安全
13.房屋损坏趋势的监测
14.各种大型及结构形式房屋的、
15.构件及结构的载荷试验
16.结构、构件在温度、收缩等外界因素作用下的应力分析及损坏原因
17.房屋抗震
18.其它针对于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

广西工程周边建筑物安全 
随着以轨道交通为主的城市基础设施全面开工建设,工程施工噪声扰民、影响周边交通的事件有所增加,周边房屋受施工影响,沉降、开裂情况时有发生,工程周边矛盾日益**。
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在工程施工前及时委托上海市有资质的房屋质量单位进屋工作,房屋单位也可由建设单位和周边居民协商确定。费用由施工单位在工程措施费用中列支。
       房屋范围以深基坑施工深度为主要依据,对一般建筑物,应不小于2倍基坑深度;对于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应不小于50米。具体范围可根据工程保护和设计要求确定。
(一).房屋单位的职责及工作内容
    1)房屋质量单位应依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和标准,客观、公正地做好房屋质量工作。
2)通过资料调查、现场调查等方式了解被房屋的基本结构情况和基础形式,了解被房屋的使用及改扩建情况,为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提供基础资料。
3)现场和记录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在施工前的完损状况。以文字、图示、照片等方式详细记录完损状况,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后房屋完损状况的对比依据。
4)测量房屋的棱线倾斜和水平高差等初始变形状况,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后房屋变形状况的对比依据。
5)调查拟建工程与被房屋的相对位置关系、施工方案、施工进度、对周边房屋的保护措施等,调查并分析被房屋结构的薄弱环节,提出施工中的注意事项,为优化施工方案提供参考。
6)布置房屋沉降监测点,在房屋关键部位布置裂缝监测点,测量沉降与裂缝监测点的初始值,并确定监测频率以及沉降、裂缝报警值等。
7)房屋的完损状况应进行全面检查,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对住宅楼居民室内进行全面检查时,检查户数不宜少于30%,且分布应具有代表性。
8)施工前单位提交的应告知被房屋的,并需经被房屋的确认。
所在区、街道、居委会、物业等相关单位应做好居民的解释和疏导工作,配合房屋质量工作顺利展开,为现场提供专人配合。物业公司积极配合向房屋单位提供被房屋的图纸及维修记录等相关资料。
       房屋属第三方公正,被房屋的应配合房屋单位开展现场调查和工作,提供入室的便利,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的确认工作。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周边环境进行详细调查,优化施工方案,减少施工影响,并做好与房屋单位的工作衔接。对影响范围内的建筑物,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对于深基坑施工等对周边建筑影响较大的施工方案,应经评审通过。
(二)施工影响期间
1、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2、在施工期间由房屋单位按照房屋监测方案的要求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跟踪监测,并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变化及时进行监测频率调整,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交监测数据。
3、对可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点叠加影响造成房屋受损的,要分析原因,分清责任。
4、建设单位应成立由施工单位、物业(或房管部门)、街道、居委会等单位组成的工作协调小组,及时处理周边环境出现的问题。
5、当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时,房屋单位应及时报警,并会同施工单位加强周边房屋巡视,对施工中房屋出现的结构隐患或危险,应以书面方式通知有关单位,以便建设、施工单位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研究解决方案。
6、建设、施工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召集街道、居委会、物业、居民代表举行座谈会,介绍施工进展情况及解答各方提出的相关问题。
(三)施工影响结束后
       施工影响结束后,因建设工程施工引起房屋受损的,由房屋单位进行变形与完损状况复测,综合评定影响类别,提出房屋修缮或加固措施建议,出具房屋。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影响结束后的房屋修缮或加固工作。建设单位应与受损房屋协商确定房屋修缮加固单位,参照受损房屋原设计标准和房屋的建议,制定具体的修缮加固方案和计划。
一般单位在具体工程实施中,具体做如下工作:
1、调查房屋的使用历史和结构体系。
2、测量房屋的倾斜和不均匀沉降情况。
3、观测房屋周边环境以及可能对房屋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
4、采用文字、图纸、照片或录像等方法,记录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构件损坏部位、范围和程度。
5、房屋结构材料力学性能的项目,应根据结构承载力验算的需要确定。
6、必要时应根据房屋结构特点,建立验算模型,按房屋结构材料力学性能和使用荷载的实际状况,根据现行规范验算房屋结构的安全储备。
7、综合判断房屋受影响状况,确定房屋受损情况。
8、给出定性。
       在时,发现房屋有危险迹象,必须通知委托人及时进屋安全,发现房屋有危险点,必须通知委托人及时排险。
主要技术依据
[1]《房屋质量规程》(DG J08-79-2008);
[2]《建筑结构技术标准》(GB/T50344-2004);
[3]《危险房屋标准》(JGJ125-99)(2004版);
[4]《民用建筑可靠性标准》(G292-1999);
[5]《工程测量规范》(G026-2007);
[6]《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T8-2007);
[7]《房屋修缮工程技术规程》(DG/TJ08-207-2008 );
[8]《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007-2011);
[9]《砌体工程现场技术标准》(GB/T 50315-2011);
[10]《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003-2011);
[11] 工程设计、施工、等有关规范标准。
      通过以上手段,判断建筑的现阶段状况,安全和质量的综合性评估,保证建筑物的长期和良好的运行状态,在中,为建筑物提供安全**,并出具全面的房屋和房屋加固建议及方案。

什么情况下进屋安全
房屋安全直接关系到房屋居住者和周围居民的住宅安全。房屋安全必须十分重视。什么情况下,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单位进行?法律作出了明文规定,当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人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单位进屋安全:
(一)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
(二)房屋**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三)自然灾害以及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四)需要拆改房屋主体或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五)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的情形。
存在上述情况的房屋,未经或者经过不符合房屋安全条件的,不得作为经营场所的使用。
欢迎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网站,我公司位于素有“青山环城、碧水绕城、绿树融城”城市风格的南宁市。 具体地址是广西南宁西乡塘区南宁市*南路17号,负责人是梁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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