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规格: | 不限 | 产品数量: | 9999.00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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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说明: | 不限 | 价格说明: | 不限 |
查看人数: | 15 人 | 本页链接: | https://info.b2b168.com/s168-293535587.html |
公司编号: | 8919522 | 更新时间: | 2024-03-22 09:05:17 |
公司注册: | 昆山、太仓 | 代理记账: | 昆山、太仓 |
财税顾问: | 昆山、太仓 | 商标业务: | 注册、变更、续展 |
标准备案: | 企标、团标、采标、行标 |
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代理记账从业人员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应当局有一定的知识和时间经验,并取得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12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或者具备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基于代理记账业务的,为了充分肯定代理记账业务,1993年修改《会计法》时增加了“代理记账”规定,允许那些不具备单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委托有关的会计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账,从而确立了我国代理记账业务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