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消毒产品卫生许可办理条件

  • 2024-06-12 09:06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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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三润认证服务有限公司

适合行业:不限业务名称:公共卫生许可证服务:一对一跟进售后:售后服务项目:公共卫生许可证内容:涉水许可批件范围:认证资质产品:办理卫生许可证优势:专业服务经验:多年经验
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省卫生计生委行政许可申请——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办公室受理——审查(监督机构现场核查)——决定——送达
申请材料要求及格式
一、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要求
(一)申请材料为A4规格纸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请表用钢笔(水笔)填写或打印。
(二)申请材料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申请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一致,无前后矛盾。
(三)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四)申请材料中所有外文译为规范的中文,并有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材料之后。
(五)申请材料一份,每页加盖单位公章或盖骑缝章。
(六)申请材料根据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二、申请材料标准格式
(一)生产设备清单
××××  单位生产设备清单
设备编号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用途
(二)检验设备清单
××××  单位检验设备清单
设备编号
设备、仪器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用途
制造商
(三)拟生产产品目录
××××  单位产品目录
序号
产品名称
使用对象或范围
剂型/型号
(四)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1. 消毒产品生产标准操作规程;
2. 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3. 生产人员个人卫生制度;
4. 设备采购和维护制度;
5. 卫生质量检验制度;
6. 留样制度;
7. 物料采购制度;
8. 原材料和成品仓储管理制度;
9. 销售登记制度;
10. 产品投诉与处理制度;
11. 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其处理制度。
双鸭山消毒产品卫生许可办理条件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原件一式两份,纸质)(消毒产品生产标准操作规程、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生产人员个人卫生制度、设备采购和维护制度、卫生质量检验制度、留样制度、物料采购制度、 原材料和成品仓储管理制度、销售登记制度、产品投诉与处理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其处理制度);
2.分装生产企业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保证其生产的半成品符合相关卫生质量标准的承诺书(原件一式两份,纸质);
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与分装生产企业的合同协议书(原件一式两份,纸质);
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两份,纸质);
大包装产品若为须经过许可的消毒产品,还应提供该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一式两份,纸质)。
办理流程
1、收件:
2、受理
3、审核
4、审批决定
双鸭山消毒产品卫生许可办理条件
检测报告要求
生产企业应提供1年内的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由经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出具。
(一)卫生用品生产企业检验项目
1. 生产车间环境:
(1)有净化要求的生产车间:检测净化车间的温度、相对湿度、进风口风速、室内外压差、空气中≥0.5μm和≥5μm尘埃粒子数,车间空气、工作台表面菌落总数,工人手表面菌落总数和致病菌。
(2)无净化要求的生产车间:检测生产车间工作台表面、车间空气菌落总数,工人手表面菌落总数和致病菌。
2. 紫外线灯强度:采用紫外线对车间空气消毒的生产企业。
3. 消毒效果验证:自备消毒器对生产的消毒产品进行消毒处理的生产企业。
4. 生产用水: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和抗(抑)菌制剂的生产用水按照《*药典》二部纯化水检测全项目,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的生产用水还应做无菌试验。
(二)消毒剂生产企业检验项目
1. 有净化要求的生产车间:检测净化车间的温度、相对湿度、进风口风速、室内外压差、空气中≥0.5μm和≥5μm尘埃粒子数,工作台表面菌落总数。
2. 紫外线灯强度:采用紫外线进行车间空气消毒的生产企业。
3. 生产用水:剂、皮肤粘膜消毒剂的生产用水按照《*药典》二部纯化水检测全项目。
四、消毒产品分装生产企业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保证其生产的半成品符合相关卫生质量标准的承诺书;
(二)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与分装生产企业的合同协议书;
(三)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四)大包装产品若为须经过许可的消毒产品,还应提供该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双鸭山消毒产品卫生许可办理条件
办理条件
1、生产场所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2、申请材料符合《消毒产品企业卫生许可规定》。
设定依据
「法律】 《*病防治法》(1986年2月21日*七届全国会*六次会议通过 2004上8月28日*十届全国会*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十二届全国常各*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文物保〉*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订) *二十九条 用于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的产品,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用于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制定。 「行政法规】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令*412号) 附件《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200项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规章】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7日令*38号发布)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号部令*27号发布 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十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二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二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二十五条 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通知(2009年11月16日) *二条 在国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申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个生产场所一证,一个集团或公司拥有多个生产场所的,应分别申请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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