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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甲公司有房屋一幢,帐面净值为1000万,因改制需要,评估后的价值为1500万,增值500万,作资本公积处理是否妥当?增值部分是否提取折旧?如果该房屋出售取得价款收入1500万元,结转房屋成本按帐面净值还是按评估值?企业所得税应如何计算? 宁波公司注册人员解答:财税字[1997]77号文明确,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资产范围应包括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在内的所有资产。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机关审核。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 **,综合调整。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较长不得**过十年。 *二,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返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调整方法的选用,由企业申请,报主管*机关批准。调整办法一经批准确定后,不得更改。 本文转载宁波公司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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