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有别于2006年2月公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办法》,在适用范围、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管理方式等方面做了重大调整。
中国ROHS执行标准
GB/T 26572-2011 《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要求》
GB/T 26125-2011 《电子电气产品六种限用物质的检测方法》
SJ/T 11364-2014 《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
中国ROHS适用的产品范围是中国境内市场上投放的电子信息产品,除本国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外,还包括从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同样,欧盟欧盟ROHS指令适用于欧盟市场上投放的电子电气产品,同样包括进入欧盟市场的进口产品。
中国ROHS和欧盟ROHS指令的实施,都涉及到贸易的问题。
中国ROHS与欧盟ROHS的相同之处
1. 中国ROHS与欧盟ROHS都属于法律规范性文件,都具有一定的强制力。
中国ROHS属于一部部门规章,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因此,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中国ROHS生效以后对中国境内生产、 销售、进口电子信息产品的行为均要受到中国ROHS的约束。欧盟ROHS指令同样是欧盟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对欧盟各成员国有强制约束力。并且欧盟ROHS指令属于单一市场法令,所有的成员国都须按照欧盟ROHS规定的要求转换为本国相应的法律。
二者在产品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时间不同。
中国ROHS于2006年2月28 日颁布,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从2007年3月1日开始,所有投放中国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必须根据中国ROHS的规定,在产品上或产品的说明说中标注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以及可否回收利用的标志等信息。但有毒有害物质限制和禁止时间尚未确定,什么时间开始限制有害物质的使用,取决于以后颁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中制定的实施期限;欧盟ROHS指令是2003年2月13日颁布,2004年8月13日转为欧盟成员国法律( 法规 ) ,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所以,欧盟ROHS 指令实施时间要比中国的中国ROHS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