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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才源律师事务所

    广东婚姻咨询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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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才源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离婚,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原告住所地法院或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提交的材料问题。诉讼离婚,原告需提供起诉状、婚姻关系证明、身份证、财产清单、证据等材料。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灭可以协议离婚或者向人民法诉。根据《*人民共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离婚,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原告住所地法院或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提交的材料问题。诉讼离婚,原告需提供起诉状、婚姻关系证明、身份证、财产清单、证据等材料。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灭可以协议离婚或者向人民法诉。根据《*人民共婚姻法》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离婚案证时需注意当事人自然情证据户口本民身份证、结婚登记书、复婚证;有代理人的,其代理人身份的证明和代理事项、权限、期限、形式的委托书。当事人婚姻基础方面的证据婚前相识、相恋经过的自述及知情人、介绍人等的证言。

有关物品、信件;包办、买卖婚姻的人言;婚后情况自述、邻居、知情人证言。其他可以证明婚姻基础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的证据草率结婚,婚后仍未建立感情的陈述及相关知情人证人证言;一方侵犯另一方的证据及有关人员的证言;证明一方婚前采取隐瞒情况等手段骗取婚的证据;人民对一方的重婚认定法律文书,或一方被判长期徒刑的判决书。

一方有不忠实另一方或具有酗酒等恶习的证据对一方失踪的证明,人民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县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双方婚后长期分居的证明;其它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证明夫妻财产的相关证据双方各自财产的来源证据,财产取得时有关证人证言;共同生活期间取得财产(如房屋产权等)的证据。

取得债权的证据个人债务及家庭债务的证据。(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得,并各自承担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如果发生纠纷,夫妻一方中认为是其中一人的单独债务的,举证责任由主张的一方负担。)证明抚养子女能力的相关证据双方的经济;双方教育水平的证明和生活环境优劣的证明及其他参考情况。

其它原因的证明。感情破可以协议到民离婚;或者到法院诉讼离婚。《*人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起诉离婚需要写离婚起诉书,说明起诉离婚理由、财产分割请求和孩子归属要求。另外还需要准备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材料,感情破裂的证据、财产证据、有利于子女抚养的证据等。第写离婚起诉状。如何写离婚起诉状?在开头写明被告和原告本情况体是指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写明诉讼请求,一般在起诉离婚中会涉及如下几个方面的请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有关孩子的抚养问题,包括由谁抚养,抚养费的多少以及探望孩子的时间和方式等;有关财产分割方面的请求。

书写事实与理由,概括一下双方何时结婚、何时,因何原因离婚等情况。具状人的姓名和日期。离婚起诉状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口头到法院起诉的,会做记录,需起诉人签字或盖章。准备诉讼需要的证据这里所讲的证据主要是指,结婚证、身份、孩子的或出生原件和复印件,相关财产方面的据,包括等的原件和复印件。

拿着之前准备好的起诉状3(自己留1),证据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2份,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或双方居住1年以上的住所地所在的基层法院起诉,到立案庭办理相关手续。法院受理了该离婚案件后,将在法定的时间内向对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其他材料。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离婚调解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所以如果对方同意离婚,法院会组织双方进行离婚调解,也可能是在庭前组织调解也可能是在开庭时首先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

调解成功的,发民事调解书。如果不同意离婚或者调解不成功的将继续开庭。开庭时,双方都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会根据双方提供的据和诉讼请求判决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对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做出判决。这时,法院可能判决离婚也可能判决不予离婚。一般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被告又不同意离婚,法院会判决不予离婚。

说到离婚经过的程序时,已经提到了相关证据的准备,我们在离婚时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夫妻婚姻关系的证明,也就是结婚证原件。原告的身份证或者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孩子的出生或本。夫妻共同财产清单。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名称、规格、件数、价值等方面的内容。离婚诉讼续(过程)如下到人民向法院提讼申请。是到立案大厅,由立案大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给予立案。如果你们双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则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你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诉讼。

民事庭受案后,向男方发出传票,要求其在某个时间到庭应诉。同时,也通知你到庭参诉。双方到庭后,由法院进行调解(这是必经程序)。调解的结果有3A.经调解后双方愿意维持婚姻的,则由你撤回起诉,婚姻继续有效。B.经调解后,他同意你的离婚请求的,并且对子女及财产问题作出处理的,则由你撤回起诉,由双方到婚姻登记进行登记离婚。

经调解后,你仍坚持要求离婚而他不同意的,或双方同意但对子女及财产问题的处理存有争议的。则由法院进行审理判决。通过开庭审理,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法院以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其中,《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准予离婚的以下例示性的法定理由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2年的E.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准备的材料如下双方身息(身份证或者户)结婚证明材料婚证或婚姻登记审查表)小孩身份信息(小孩或出生明或者本)起诉状(陈述你的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材料(证明你们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财产的证据等)您好,确实想离婚的话,需备起诉书一式两份、结婚证件、及复印件及诉讼费用,去被告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据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同时,一般情况下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或者裁定的,人民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的一方有责任举。当事人举不出有力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判决离婚法定理由叫判决离婚法定原因或标准,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根据。我国《婚姻法》(修正案)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可见“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准离与不准离的原则界限。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没有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

破裂认定可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具体情形。婚姻法(修正案)在离婚法定理由的表述上作了重大的改革,确立了抽象概括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例示主义模式。其中,列举规定是概括规定的说明,而概括规定是对列举性规定的补充。增强了我国离婚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是对我国离婚立法一次重要突破和进步。实施家庭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虐待、遗弃行为中,受伤害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往往是弱势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发生在夫妻之间双方更是有长期积怨,很难和好。一方要求离婚的,如不及时处理可能对受害一方极其危险。在判决离婚前,要做好坚决不离一方的工作,以防不测。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0112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界定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住。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正确处理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方面不以不准离婚惩罚有过错一方,同时应通过调解、判决等审判活动,加强道德教育,对错误思想和行为予以道德上的谴责。对第三者可建议有关组织对第三者予以适当的行政处分。对确实已经死亡的婚姻,在做好无过错一方思想工作得基础上判决离婚。从长远来看,这对解放当事人自身,促进社会团结,预防矛盾的升级、犯罪都是有利的。

应教育帮助有恶习的一方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改正自己的行为,多关心家庭、承担家务、照料子女。其次要动员另一方给予关心和帮助,促使双方和好。对少数夫妻积怨太深,被告恶习屡教不改,双方关系极为恶劣,确实不堪共同生活的,应准予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双方没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使得夫妻关系实际上名存实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标志着夫妻关系破裂。所谓分居,是指夫妻人为中断相互之间的共同经济生活、互相扶助、精神抚慰。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宣告公民失踪,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寻找仍无音讯的,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夫妻一方失踪,客观上已经不履行自己对家庭、对子女、对配偶的责任,维持这种婚姻关系对另一方已无实质意义。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失踪人的婚姻关系,对及时有效保护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有其他利害关系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稳定家庭秩序与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了弹性条款,即《婚姻法》(修正案)32条第2款“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对符合“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条件成立会判离婚。离婚诉讼虽处理家长里短的家盾,但是毕竟审判者并没有长期与当事人共同生活,对夫妻两人的生活并不了解,因此诉讼过程中双方提出的主张均需要以合法的证据形式进行表现。诉讼是一个集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为一体的工作,需要有良好的融会贯通的法律知识体系,更需要娴熟的诉讼技巧以及随机应变的庭审方略,也需要在庭外通过各种方式收集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即使当事人对相关的法律规定有所了解,但是不代表能很娴熟和完善的将法律规定的方方面面详尽的用据形式表现出来,更没有根据争议焦点合理总结的技巧。因此为了更好的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在条件之下聘请代为处理案件。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有些离婚案件,虽然案情简单,但双方争议的问题在法律上仍是空白,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甚至某一类型的离婚案件在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都不一样。有意调解离婚通过离婚的调解,将争议化解,促使双方达成一个都可以接受的离婚协议。对于不愿起诉离婚的当事人,请调解也是争取一种机会和可能,也是离婚作用所在。

对方如果已经聘请,而自己又不是专业的人,很多时候会处于被动,也容易犯一些不该犯的错误。此时,聘代理案件,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工作生活忙碌一旦事情涉诉,不可避免的会耗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如果工作忙碌,建议聘请。心理比较脆弱婚姻关系是法律关系中比较复杂的,因为其中还牵扯更多的情感因素,有些当事人面对这样的事情,容易情绪失控,事情得不到积极的解决。

有些当事人在面对法官时难免有些紧张,说话紧张,逻辑不够严谨,容易说错话,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任何民事都没须聘请的规定,这点与刑事诉讼是不同的。民法的基本就是意思自治原则,包括诉讼当事人都有权利自己选择怎么做。离婚诉讼是民事诉讼的一种。当然你可以自己进行诉讼。有些案件,双方争议最大的不是离婚财产的分割,而是精神赔偿或青春补偿数额的多少。结局明确型,当事人不用请。有些案件,案件争议标的额也许很大很大,但法律关系却很简单,法院判决的一眼就可以看出,这类案件,请的意义不是很大。“走程序”型,当事人不用请。有些离婚案件,完全是在走程序、走过场,无非是法律程序稍有复杂,对于此类情况,当事人只需到所花几百元咨询一下即可,不需要请。

有些离婚案件,案件争议很简单,法律关系也不复杂,但当事人心态过于复杂。扩展资料主体资格对提起离婚诉讼人的要求,是要求提起离婚诉讼的人必须符合的要件,不具备这些基本要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其他关系不能提起诉讼离婚;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诉讼离婚;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起诉书中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育及相关的证据。

诉讼纠纷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子女抚养抚养费问题;子女探视权问题财产分割问题。现分述如下【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最高院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抚养权归属条件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女或外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意见》规定支付抚养费问题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第八条】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婚姻法》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财产分割问题】分割方式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补偿原则《婚姻法》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债务分摊《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规定的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只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范围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离婚诉讼的程序包括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起诉阶段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人民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第二阶段答辩阶段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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