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规格: | 不限 | 产品数量: | 2000.00 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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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说明: | 不限 | 价格说明: | 不限 |
查看人数: | 111 人 | 本页链接: | https://info.b2b168.com/s168-192049360.html |
公司编号: | 22308380 | 更新时间: | 2024-05-13 10:22:30 |
01: | 运输车型 | 1: | 牵挂 |
02: | 运输介质 | 2: | 液体 |
03: | 碳钢罐 | 3: | 铝合金罐 |
04: | 保温罐 | 4: | 轻烃 |
05: | 净水剂 | 5: | 酯类 |
06: | 醇类 | 6: | 调和油 |
07: | 松节油 | 7: | 重油 |
车运输危险货物,由于其总体运输量和单次运输量都很大,且单位装载量、体积与其他的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相比都要大得多,因而发生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的概率也就要大。在罐车运输中,实际发生的上述事故也较多,正因为如此,《危规》对铁路罐车运输危险货物作出非常详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
危险货物罐车办理站
1.办理危险货物罐车运输的办理站必须是上报中国铁路总公司后,总公司运输局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办理限制》(以下简称《办理限制》)中列载的办理站,凡规定中未列载的办理站不得办理危险货物罐车运输。
2.办理危险货物罐车运输的办理站只准办理列载的危险货物。
运输的规定
1.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与国家铁路办理危险货物直通运输前,应与铁路局签订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
2.在**线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时,产权单位应与办理站(货运中心)签订**线运输协议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危险货物运输需要共用**线时,应由产权单位、共用单位、办理站(货运中心)签订危险货物**线共用协议。
3.危险货物自备罐车过轨运输应按照《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管理办法》实行协议制管理。
4.危险货物罐车的承运:
承运人在受理危险货物罐车的运输时,应认真作好如下工作:
(1)装运气体类危险货物的罐车应检查的内容:
①托运人或收货人的罐车产权单位名称应与《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证》的单位名称相统一;
②货物品名、托运人、收货人、发到站、**线等应与《办理限制》中公布的相统一;
③货物品名应与罐体标记品名相统一;
④托运人应提供《铁路液化气体罐车充装记录》一式两份;
⑤罐车产权单位提供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⑦气体危险货物装车单位必须具有轨道衡计量设备,装运气体危险货物罐车标记容积在80m³以上的须安装三台面轨道衡。
(2)对装运非气体类液体危险货物的罐车,比照上述装运气体危险货物罐车的前5项内容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