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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销简介
注册商标撤销,是指地区商标局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决定或裁定,使原注册商标**权归于消灭的程序。依照我国商标法*四十九条的规定,基于法定的事由,商标局可以决定或裁定撤销注册商标
撤销注册商标的事由
使用不当撤销,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合理使用注册的义务而其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撤销的情形。
1、注册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的事由。注册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以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其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为限。注册商标所有人承担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义务,应当使用注册商标,并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使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所有人怠于使用注册商标或者违反法律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使用不当。根据《商标法》*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的事由包括:
(1)商标局依职权的撤销:
a、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b、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2)依申请的撤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c、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
d、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2、注册商标使用不当被商标局作出撤销决定后的复审。根据《商标法》*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商标注册流程及费用,当事人不服的,商标,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异议简介
商标异议制度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对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法律制度。
2.商标异议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一、关于异议人主体资格问题
原《商标法》7条明确规定,“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新法*30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虽然任何人都享有异议权,但任何人在其提出异议申请的同时,**证明其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即自然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此,异议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身份真实、合法、有效。如自然人出示、法人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与原件内容相一致的复印件,或者提交经颁证机构证实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对于自然人冒用他人名义、假名、化名提出异议的,法人以因吊销等事由而无效的工农业执照、公章提出异议的,商标注册,应当不予受理;对于已经受理的,因其欠缺主体资格予以驳回,在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此种驳回制度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结案理由之一,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折叠缴纳规费1枚商标1次申请官费为300元,可以选择10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不足10个类别仍收取300元官费,**过10个类别**出部分按照30元/个类别收取官费。[1]
2013年10月1日前,每件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官费为1000元
在2013年10月1日调整为每件800元。
至2015年10月15日调整为每件600元。
至2017年4月1日调整为每件3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商标注册证明官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商标注册证明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