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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依法治税:精准实质理解。对税法条文规定的实质精神内容,合理税务筹划, 要精准理解与应用, 切忌“望文生义”,如何合理税务筹划, 否则纳税人会面临“不遵从税法”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而税法规定的计算过程往往比较烦琐、晦涩, 纳税人可以聘请具有相关资质或者相应能力的财税专业人员 (如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会计学*或等) 计算应纳税额并代理纳税申报等事宜。这样做虽然会发生一些“税收遵从成本”, 但相比巨大的“税收遵从风险”而言仍然是值得的。此外, 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 加理解释的工作力度, 加强对纳税人的法律实际应用指导, 不能泛泛采取简单粗暴的“一罚了之”的方式, 应响应的号召, 真正把“依法治税”落实到实处。
明确了“人格是责任主体混淆时的连接因素”以及“拟制主体资格存续期间允许人格分离”这两点,企业如何合理税务筹划,那么,在《总则》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主体资格之后,继续对其人格问题进行探讨就有了必要性和可能性。不同于在主体问题上的态度,对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格问题,无论是《总则》还是《个人独资企业法》,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有学者将《总则》对个人独资企业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视为其对法律人格的规定。持这种观点的人将合伙企业也算做具有人格的民事主体,很明显,这与传统观点相悖。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有学者则使用反推法,将个人独资企业行使民事权利方面一定的特征视为其具有人格的标志
例如,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很明显,这种观点混淆了人格和名义两个层次,也否认了不具有表达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的人格,颠倒了行为能力和人格的先后顺序,公司合理税务筹划的方法,故这种观点也是不足取的。事实上,即便在很多教材中,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等人组织人格问题的说明也仅停留在“不具有法人人格”这一阶段。那么,是否存在自然人人格和法人人格之外的“人组织人格”呢?在法人和人组织都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一定法律行为的情况下,“法律人格”的内涵和功能究竟是什么呢?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会计核算体系的建立,旨在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财务状况变动的信息。构建会计核算制度反映的会计信息质量应符合图1所示层次体系要求。为了准确、完整地反映个人独资企业财务信息,为业主和相关利益主体提供决策依据,本文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财务报告的主要形式四方面进行剖析。
(一)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的资产规模较小,资产计量相对简单。其设置的会计科目、计量方法和原则与一般企业类似。但若以无形资产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无形资产比例限度尚未做对构建我国个人独资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探讨出规定。另外,无形资产若为投资人购买所得,则可以采用取得时的价值计量;若是自行研制,由于无形资产价值的弱对应性,按取得时的价值确定无形资产也不尽合理,可以规定按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