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规格: | 不限 | 产品数量: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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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技术资料:4.1.1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4.1.2容器阀、选择阀、单向阀、喷嘴和阀驱动装置等系统组件的产品出厂合格证和由我国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灭火剂输送管道及管道附件的出厂检验报告与合格证。4.1.3系统中采用的不能复验的产品,如安全膜片等,气体灭火系统,应具有生产厂出具的同批产品检验报告与合格证。
5.2.3在容器阀和集流管之间的管道上应设单向阀。单向阀与容器阀或单向阀与集流管之间应采用软管连接。储存容器和集流管应采用支架固定。5.2.4备量的储存容器与主用量的储存容器应连接在同一集流管上,并能切换使用。5.2.5在储存装置上应设耐用的固定标牌。标明每个容器的编号、皮重、灭火剂名称、充装量、充装日期和储存压力等。5.2.6储存装置宜设在靠近防护区的**储瓶间内。
检查颢留预埋是否正确;临时剔槽应与设计、土建协调好。5.1.2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施工图纸和相应的技术文档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当需要进行修改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5.1.3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应做好施工记录。防护区地板下、吊项上或其他隐蔽区域内的管道应做好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5.1.4集流管的制作,阀门、高压软管的安装,管道及支架的制作、安装以及管道的吹扫、试验、涂漆除应符合《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97外,尚应符合现行国级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中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