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规格: | 197*166*180 | 产品数量: | 14560.00 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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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说明: | 原厂包装 | 价格说明: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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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斯顿蓄电池6FM-38 12V38AH参数报价
雷斯顿蓄电池6FM-38 12V38AH参数报价
德国雷斯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研发、生产和销售阀控式免维护胶体蓄电池的集团公司。亚洲总部设在中国香港,公司以德国的设计理念和生产技术为指导,多年致力于绿色能源的研发设计,针对不同的应用领域设计出、环保、可靠以及命的活性聚合物胶体蓄电池
公司拥有*的电池生产线和高素质的研发及精干的生产技术队伍,采用的生产工艺和完善的检测、计量、试验等质量控制设备。通过精密的测试技术与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执着追求产品的可靠性、实用性和性,不断寻求技术上的突破,给产品开发注入全新的概念。雷斯顿电池主要分为阀控式免维护铅酸蓄电池和阀控式免维护胶体蓄电池两大系列,以满足各领域客户不同的需求。
公司持续执行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产品也通过了CE/EMC、TLC等认证。我们以精良的品质为基础,视质量为企业的生命,产品自投放市场以来,以品质、服务、价格的综合优势实现了优异的性价比,在**中处于地位。现与国内众多国有银行、各级机关、照明企业、电子电器厂商、UPS /
EPS厂商、电厂电站、通讯系统、太阳能、各大院校等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销售服务网络遍布全国并出口多个国家和地区。我们竭诚为广大用户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为雷斯顿企业赢得宽广的客户群。
雷斯顿公司坚持“以人为本、务实进取、”的企业精神,在注重企业内部管理和外部发展相结合的同时,用软文化营销展示我们的硬实力,目的就是为社会提供高质、可靠、环保的绿色能源,全面打造雷斯顿成为高度的大型能源。
雷斯顿愿与国内外各界朋友携手合作,共创辉煌
雷斯顿电子凭借坚定的信念,的企业文化立足于,我们倡导“以人为本,固本兴业”的企业文化,营造出充分发挥知识和智能效率的企业文化氛围,在变动的商业环境中提供企业员工的反应机制,让员工充分发挥潜力,主动掌握不断流动的信息所透露出的商机。
雷斯顿蓄电池6FM-38 12V38AH参数报价三章 回收、贮存、运输
九条 (合法经营)所有从事铅蓄电池生产、销售、收集、贮存、运输、资源化利用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许可证,未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展相应业务。
十条 (分类管理)在收集、暂存、贮存、运输等环节,对未破损的密封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实行有条件豁免危险废物管理,应严格执行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规定。
十一条 (逆向回收)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依托电池销售渠道、售后服务网络、机动车维修网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等建立废铅蓄电池逆向回收网络体系。鼓励生产企业采用“以旧换新”、“销一收一”等方式提高回收率。
十二条 (三方回收)回收企业、资源化利用企业等,可建立组织化、规范化的废铅蓄电池回收网络;与生产企业签订联合回收、委托回收协议的,其回收量按协议计入相关生产企业的回收量;未签订相关协议的,其回收量按产品生产编码自动计入相应生产企业的回收量。
十三条 (共建回收网络)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与销售企业、回收企业、资源化利用企业等加强合作,共建废铅蓄电池回收网络体系,提高回收网络运行效率。
十四条 (网点分类)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回收、集中贮存的单位,包括纳入逆向回收体系的电池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机动车和电动车维修网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等,应按照以下类型在“信息系统”分类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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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I:收集网点,主要用于暂存废铅蓄电池,暂存时间应不过 90 天,重量应不过 3 吨。类型 II:集中转运点,主要用于废铅蓄电池中转贮存,贮存时间长不过 1 年,贮存规模应小于贮存场所的设计容量。
十五条 (批量填报)满足下列条件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规范回收公司、资源化利用企业可在“信息系统”批量填报信息,并对其申报的单位履行企业管理义务。
(一)企业在申请省份具有能达到回收目标的销售(回收)网络,覆盖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市县;
(二) 企业在申请省份具有一千吨以上的中转、贮存能力;
(三)企业建立了回收网络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
(四)企业建立了铅蓄电池回收风控制度和措施;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六条 (集中许可)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规范回收公司、资源化利用企业等可对其管理的集中转运点依法向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申请集中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对其申报的单位履行企业管理义务。
省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集中颁发相应类型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许可证上应载明同一企业在所辖行政区域内全部网点和转运点名称、地址和贮存能力等内容,并将信息在“信息系统”如实记录。
鼓励在长三角、京津冀、大湾区等区域,开展区域合作,简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审批手续。具体管理规定由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
十七条 (流向管控)废铅蓄电池应交由规范的铅蓄电池资源化利用企业处理。
四章 资源化利用
十八条 (园区化管理)废铅蓄电池资源化利用项目应位于功能定位相符、环保基础设施齐全的产业园区内,**向“城市矿产”基地、“资源循环利用基地”等布局,原来分散布局的既有企业应逐步退城入园,实现园区化布局。
十九条 (企业管理)各地市应提出辖区内符合下列条件的规范资源化利用企业,经省级有关部门审查后报铅蓄电池回收利用部际协作机制。规范资源化利用企业经行业评议、部委合议后录入“信息系统”。
(一)废铅蓄电池预处理-熔炼项目资源化利用规模应在 6 万吨/年以上;
(二)应建有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再生铅及铅合金锭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发布的相关标准规定;
(三)工艺、装备、项目建设应符合有关环保要求,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四)应达到《再生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清洁生产企业”水平;
(五)应在申报前的两年内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六)录入“信息系统”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十条 (原料管理)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应采购合法来源的铅锭,禁止采购非法来源的再生铅。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形成绿色供应链清单,建设绿色供应商体系。废铅蓄电池资源化利用企业应采购合法渠道废铅蓄电池,禁止采购非法来源的粗铅或铅膏等含铅废料;应整只含酸液收购废铅蓄电池,不得要求排空酸液后采购。
二十一条 (合理规划)各省应加强统筹、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废铅蓄电池集中转运点和资源化利用能力,鼓励跨行政区协同规划、共建共享;对铅蓄电池生产企业新建资源化利用项目,鼓励企业间采用股权合作、共同投资等方式联建联营,避免无序、重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