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 南京看守所会见律师
广东华商(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所在区域:江苏南京
  • 经营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类型:商业服务
  • 注册地:南京
  • 主营产品:南京看守所会见律师,南京取保候审律师费用,律师看守所会见费用,刑事辩护律师,法律顾问
  • 注册资金: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
  • 企业已认证
  • 个人实名未认证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 南京看守所会见律师”详细信息
产品规格: 不限 产品数量: 1.00 个
包装说明: 不限 价格说明: 不限
查看人数: 3368 人 本页链接: https://info.b2b168.com/s168-142721848.html


广东华商(南京)律师事务所

一、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七十六条及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需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等。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如何区分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如果以单位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将犯罪所得用于本单位则构成单位犯罪,以单位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未将该款用于本单位构成单位犯罪则不构成单位犯罪。如果不具有犯罪主体资格,比如没有成立公司等等,也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三、财务人员是否构成犯罪?

1、看主观犯罪意愿

该财务人员是否知晓公司业务模式,是否参与公司业务会议,是否参与公司非吸宣传会议等。如果财务人员参与公司业务通报分析,或者参与公司营销会议等,为公司业务积极献计献策,则可能涉嫌构成犯罪。

2、看财务人员是否参与犯罪行为的共谋?

单位财务人员是否参与公司经营业务的决定;是否参与经营模式的讨论;是否批准、纵容、指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业务。

如果财务人员只是根据公司安排,帮助收取钱款,分配提成,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3、看财务人员的收入是否与业务收入挂钩?

单位给予财务人员的报酬是固定的,还是与单位非法吸收的钱款相关联,如果绩效提成与业务总额挂钩;而且该财务人员又明知公司业务模式,则可能构成犯罪。

四、法律依据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文件规定: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南京着名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帮助


欢迎来到广东华商(南京)律师事务所网站,我公司位于文化底蕴厚重、历史遗存丰富的南京市。 具体地址是江苏南京鼓楼区清江南路19号南大苏富特科技创新园1幢东8层,联系人是徐义明。
主要经营广东华商(南京)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业务领域主要为:南京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刑事辩护、企业公**律顾问、刑事事务在线咨询、刑事诉讼、刑事辩护、债务纠纷等。咨询电话:15951808994。公司在过去逾十年的执业经历中,在不动产建设领域已经取得了多项优异成绩。 。
单位注册资金单位注册资金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

    我要给商家留言
    商家联系方式

    广东华商(南京)律师事务所

  • 徐义明()

    地址:江苏南京鼓楼区清江南路19号南大苏富特科技创新园1幢东8层

    网址:http://shjtc8080.cn.b2b168.com/

相关分类:

相关地区: 南京玄武区 南京秦淮区 南京建邺区 南京鼓楼区 南京浦口区 南京栖霞区 南京雨花台区 南京江宁区 南京六合区 南京溧水区 南京高淳区

关于八方 | 关于我们 | 八方币招商合作网站地图 | 免费注册商业广告 | 一元广告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八方业务| 汇款方式商务洽谈室投诉举报
粤ICP备10089450号 - Copyright © 2004 - 2024 b2b168.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