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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申请被商标局收到后,商标局会向商标申请人发出通知。商标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异议理由以书面形式进行辩驳的法律行为。 商标异议的答辩一般应根据商标异议的理由来陈述,叙述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并且有理有据。答辩叫中应把握住的几个要点是:
1.抓住重点。将有理有利的方面论述得详细。辩驳商标不近似时,从商标的音、形、义等方面进行叙述;辩驳商品不类似,从商品的本身来说明有区别,尤其是对消费者的购买使用是否影响。
2.**优势。被异议人的商标如果有一定的*创性,或者本身有在先权利等要作为重要内容陈述,这些都是被异议人有力的理由与论据。但是被异议人要注意的是,主张商标申请和注册方面的在先权利时,权利人是否已在我国主张保护自己的权利比较关键,因为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是申请在先和注册原则,在我国已申请或注册的商标就比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标更有说服力。
3.针对性强。被异议人答辩内容不能与商标异议的内容脱节或与异议的内容完全无关,就是我们常说的答非所问。答辩就要对异议人的理由逐条进行反驳,顾左右而言他的答辩,起不到反驳异议人异议的作用。
4.有理还必须有据,被异议人要表明所答辩的内容的真实性,也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答辩是有根有据,不是凭空捏造。
5.按期答辩。根据《商标法》规定,答辩的期限是自被异议人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过期答辩按未答辩处理,答辩材料的补充也不能是无限期的。按照现在商标局办文速度,从答辩通知寄出到收到答辩由审查员进行裁定,需要三到四个月的时间,其中包括邮寄所需的时间。因此答辩仍要补充材料的,必须及时递交。
6.对商标异议和答辩的叙述还要注意内容紧凑,逻辑关系明确,商标争议的类型有哪些,重点**,简明扼要。不能以为文章越长越有理,驳回商标的复审条件有哪些 ,材料越厚越有说服力。只要把观点说清楚,就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现行中国台湾地区商标法主要构架是建立于1973年,期间经历多次修正,2003年5月23日修正后的商标法引进了许多新制度,为符合国际趋势简化各种行政手续,也加强了对**的商标的保护。中国台湾实行一案多类别申请制度,引进分割制度,采取注册后异议制度等。
一、中国台湾商标注册须知
1. 中国台湾有独立的商标注册制度,在中国大陆或世界其他地方已注册的商标,并不会自动在中国台湾地区生效,商标,如需得到在中国台湾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商标注销所需资料需要哪些资料,还须依据中国台湾知识产权法例办理相关的注册手续。
2.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形体商标、集体商标在中国台湾都可以注册。
3. 中国台湾可以申请注册的商标包括:文字、图形、记号、颜色、声音、立体形状或其组合。注册商标应与他人注册商品或服务相区别,并不会引起混淆。
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成员国间可通过马德里国际组织选定其他成员国的商标注册方式。 截至2013年8月份,马德里商标国际组织成员共92个国家,已涵盖世界大部分主要国家或地区。
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文件
1.委托书,申请人盖章并指明委托事项;
2.申请书,载明申请人中英文名称、地址、选定商品或服务;
3.商标图样;注册商标的拼音或含义。如商标为彩色的,应用文字指出商标的颜色及其组合;
4.国内商标注册证或公告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5.申请人营业执照或个人证件证明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