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规格: | 不限 | 产品数量: | 不限 |
---|---|---|---|
包装说明: | 按订单 | 价格说明: | 不限 |
查看人数: | 111 人 | 本页链接: | https://info.b2b168.com/s168-131717092.html |
电话请假公司不批,自行休假算旷工吗?
来源: 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12-14来源:人力资源法律
孙武系北京大明公司员工,2016年3月8日孙武有事打电话跟公司请假,公司没有批,律师咨询免费,然后孙武就不去上班了,3月14日,公司以其无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孙武据此提交了录音,显示:“孙武:我说公司现在意思是辞退我吗?李主任:那你不来上班,还天天等着你吗”。公司对辞退录音的真实性认可。
孙武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阶段,孙武提交请假录音,内容为:“孙武:我想请个长假…王某伟:你明天较起码得去趟单位得把这东西交给他一下啊,他接不接的先得让他了解一下这事是不是…孙武:嗯,明天再说吧王工”。
劳动合同约定:“8.7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犯有以下错误的或存在以下情形的,甲方可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由于乙方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9)乙方在与甲方存在劳动关系期间一年累计旷工三个工作日以上的或连续旷工两个工作日”。
仲裁委驳回了孙武要求赔偿金的请求。孙武不服,向法院起诉。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三条*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关于劳动关系解除,孙武于2016年3月8日打电话跟公司请假,在公司没有批准的情况下,就直接不去上班了。孙武出勤至2016年3月8日,此后无故旷工,姑苏区律师,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与孙武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公司*支付孙武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孙武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孙武以有事需要处理为由,向公司请假,应当按照单位的要求办理请假手续,而其未办理请求手续,不再上班,违反了公司对员工的正常管理制度,公司解除与孙武的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孙武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申请再审】
孙武还是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原判决在案件处理上明显存在认定事实错误且适用法律错误。站在强势用人单位一方偏听偏信坑害劳动者弱势群体。认定事实缺乏必要证据,推理过程逻辑混乱、以偏概全,运用法律缺乏客观公正。依法应予改判。
【高院裁定】
北京高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孙武以有事需要处理为由,向公司请假,应当按照单位的要求办理请假手续,而其未办理请求手续,不再上班,违反了公司对员工的正常管理制度,公司解除与孙武的劳动关系,符合双方认可的劳动合同中8.7(9)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孙武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姓 名:臧洪跃 主任律师
教育背景:苏州大学法学院 法律硕士/南京师范大学 英语学士
执业领域:民商事诉讼仲裁、刑事辩护、常年法律顾问
专业经验:
臧洪跃律师法学功底深厚、思维方式*特,工作作风踏实严谨,待人坦诚豁达,长期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深谙公、检、法、司机关办案流程,苏州律师,具有良好的**资源.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简介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是企业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聘请律师就其在业务方面的问题提供法律帮助而担任的特定职务。企业法律顾问一般有两种,即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与企业签订法律顾问协议,在协议约定期限内(通常是1年或1年以上)处理该企业所有的法律事务,民事诉讼律师,这类法律顾问服务范围广、时间长,故称为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受企业聘用专门处理某一项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关系待该项法律事项办理结束而结束,一般不受时间限制,故又称临时法律顾问或者短期法律顾问。如今企业大多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因其能在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活动方面提供全方面的法律帮助。在此,主要介绍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大多数企业都聘请了常年法律顾问,尤其是一些大企业,但多数企业只把律师定位在打官司即诉讼方面,甚至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都忽略了法律顾问的作用,其实,除了诉讼以外,一名出色律师能为企业做的还是很多的,而且对企业来说还是非常重要的。
姓 名:靳黎虹
执业领域:民商事诉讼、仲裁
专业经验:
靳黎虹实习律师于2010年通过国家**考试,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同时交通事故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案件,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靳黎虹律师还曾担任公**务,熟悉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劳动关系、工商、合同等方面的事务,有很强的业务水平能力及谈判能力。
靳黎虹实习律师以扎实的法律功底、严肃、认真的态度,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同及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