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大成科技·油烟净化器
油烟净化器是指油烟废气的处理装置。油烟净化器主要用于厨房低空排放油烟的净化治理;用于宾馆、饭馆、酒家、餐厅以及学校、机关、工厂等场所;食品油炸、烹任加工行业;油溅热处理车间、油雾润滑车间、工件焊接车间以及烯油锅炉排放等工业场合。
净化器简介:
厨房油烟废气的处理装置即为油烟净化器。
饮食业油烟净化处理的国家标准为<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所有此类产品的销售必须获得国家环保产品认证(CCEP认证),以证明符合该国家标准才可以销售。
常见设备
油烟收集罩
采用简易罩收集油烟,通过排气扇把油烟排到室外。仅收集油烟,不做净化处理,油烟去除率为0%。
运水烟罩
采用碱液作为洗涤剂,通过喷淋的方式与油烟接触将油烟净化,然后通过抽风机收集排放。
该产品的油烟去除率约90~98%。油烟去除率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的要求。
水喷淋洗涤塔净化工艺
采用烟罩收集送入吸收塔(喷淋、筛板、填料)的方式净化,然后通过抽风机排放。
该产品的油烟去除率约80~90%。油烟去除率符合GB18483-2001的要求。但设备安装空间大,系统复杂。
高压静电(等离子)
利用高压下的气体电离和电场作用力,使尘粒荷电后从气体中分离。
该产品的油烟去除率标称95%。产品使用的**周的油烟去除率95%符合GB18483-2001的要求,连续使用约3个月后去除率呈直线下降直到为零。如果需要保证油烟净化效果,以及油烟去除率达标,必须每两周清洗一次,有专业的静电油烟净化器清洗服务公司代劳,费用每次1000~5000元不等。如果不按规范清洗,排烟管道内积油严重,失火风险很大。
物理过滤:
丝网、活性炭、钢丝其中之一或几种复合。
此类产品的油烟去除率实际为20~30%,单独使用时无法符合GB18483-2001要求的。易堵,需要每周清洗。
光催化:
利用紫外光将含油气体的油雾分解。此产品的油烟去除率可以达到90%,符合GB18483-2001要求的,前提是需要较少约30米长的管道,便于安装紫外光管。目前只有进口的紫外光管能保证产品的可靠性、耐用性。缺点是紫外光致癌,必须密封严实了,泄漏了,对大家没有任何好处。对了,泄漏一点可以杀菌,消毒。
生物净化:
利用嗜油微生物将油烟中的油雾分解净化。
此产品的油烟去除率可以达到90%,符合GB18483-2001要求的。需要专门的微生物池,微生物新陈代谢需要定期处理更新。此处理方法较为环保。
油烟净化行业标准
标准限值
4.1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较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平方米。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参数见表1。
表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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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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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灶头数 ≥ 1,<3 ≥3,< 6 ≥6
对应灶头总功率 1.67,< 5.00 ≥5.00,<10 ≥10
对应排气罩灶面
总投影面积(平方米) ≥1.1,< 3.3 ≥3.3,<6.6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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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饮食业单位油烟的较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较低去除效率,按表2的规定执行。
表2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较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较低去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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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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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2.0 2.0 2.0
净化设施较低去除效率(%) 60 75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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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其它规定
5.1 排放油烟的炊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标。
5.2 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
5.3 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5.4 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
5.5 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指标执行。
6 监测
6.1 采样位置
采样位置应**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十B),式中A、B为边长。
6.2 采样点
当排气管截面积小于0.5平方米时,只测一个点,取动压中位值处;**过上述截面积时,则按GB/T 16157-1996有关规定进行。
6.3 采样时间和频次
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指标体系时,采样时间应在油烟排放单位正常作业期间,采样次数为连续采样5次,每次10min。
6.4 采样工况
样品采集应在油烟排放单位作业(炒菜、食品加工或其它产生油烟的操作)高峰期进行。
6.5 分析结果处理
五次采样分析结果之间,其中任何一个数据与较大值比较,若该数据小于较大值的四分之一,则该数据为无效值,不能参与平均值计算。数据经取舍后,至少有三个数据参与平均值计算。若数据之间不符合上述条件,则需重新采样。
6.6 监测排放浓度时,应将实测排放浓度折算为基准风量时的排放浓度:
c基=c测×Q测/nq基
式中:c基--折算为单个灶头基准排风量时的排放浓度,mg/m3;
Q测--实测排风量,m3/h;
c测--实测排放浓度,mg/m3;
q基--单个灶头基准排风量,大、中、小型均为2000m3/h;
n--折算的工作灶头个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