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中文名称应与申请表一致,汉语拼音名应正确。产品中文名称应当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命名指南》的要求。命名依据中应提供申报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含使用目的或使用部位)、属性名具体含义的解释。约定俗成的、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产品中文名称中若有表明产品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以及含颜色、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的,应加以解释。产品中文名称中若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加以解释。产品中文名称中的修饰、形容词或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等的,应加以解释。
具体要求如下:
1.命名依据中应提供申报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具体含义的解释。化妆品的商标名分为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商标名应当符合相关要求。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主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对于一些新属性名的,如:凝冻、彩冻、冻膜等,应在产品中文标签中予以说明。 约定俗成的、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或者属性名。
2.产品中文名称中若有表明产品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以及含颜色、色号、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的,应加以解释。
3.产品中文名称中若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
4.产品中文名称中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应在中文标签中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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