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觉得厂房*得不到保证,请您立即去相关部门申请鉴定,如果遇到阻碍,请马上联系具有相应资质的厂房检测机构,他们会帮助您解决房屋*问题。当被检房屋按有关标准被评为危房时,检测报告须送上海市房屋检测中心组织技术审查。
厂房检测类型:厂房承重(承载力)检测。
厂房承重检测内容:
1、针对承重结构系统、结构布置和支撑系统、围护结构系统三个组合项目进行厂房承重检测;
2、依据《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03:2007)的规定,采用钻芯法检测梁、柱的混凝土强度;
3、按照《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规程》(JGJ/T 152-2008)的规定,采用磁感仪检测梁、板及柱的钢筋配置情况;
4、根据《房屋质量检测规程》(DG/TJ08-79-2008)的规定,检查裂缝的宽度、裂缝位置及裂缝的分布情况;
5、检测钢筋混凝土梁、柱的几何尺寸及楼板的厚度,对平面布置、轴线尺寸及层高进行检测;
6、检查建筑物的外观质量;
7、其他需要检测的项目。
厂房承重检测过程:一般的厂房承重检测鉴定过程如下:
1、调查厂房的使用历史和结构体系;
2、采用文字、图纸、照片或录像等方法,记录厂房主体结构和承重构件;
3、厂房结构材料力学性能的检测项目,应根据结构承载力验算的需要确定;
4、必要时应根据厂房结构特点,建立验算模型,按房屋结构材料力学性能和使用荷载的实际状况,根据现行规范验算厂房结构的*储备;
5、根据检测结果、国家规范及使用情况对该建筑进行结构受力分析及承载力验算,综合判断厂房结构现状,确定厂房承重能力和厂房*程度。
厂房检测项目:针对承重结构系统、结构布置和支撑系统、围护结构系统三个组合项目。厂房综合检测鉴定是根据厂房的结构系统、工艺布置、结构现状、使用条件和鉴定目的,将厂房的整体、结构或区段系统划分为一个或多个评定单元进行综合评定。
适用范围:需要进行厂房可靠性检测、厂房第三方竣工验收的。
检测内容:倾斜、沉降、裂缝、地基基础、砌体结构构件、木结构构件、混凝土结构构件、钢结构构件等,各参数的检测一般为现场检测。钢结构构件检测中,钢材抗拉强度试验法检测钢材试件抗拉强度,钢材弯曲强度试验方法检测钢材试件弯曲变形能力。
检测过程:
1、调查厂房的使用历史和结构体系。
2、采用文字、图纸、照片或录像等方法,记录厂房主体结构和承重构件。
3、厂房结构材料力学性能的检测项目,应根据结构承载力验算的需要确定。
4、必要时应根据厂房结构特点,建立验算模型,按房屋结构材料力学性能和使用荷载的实际状况,根据现行规范验算厂房结构的*储备。
5、综合判断厂房结构现状,确定厂房*程度。
厂房*评定:
厂房评定单元的承重结构系统组合项目的评定等级分为A、B、C、D四级,可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将厂房评定单元的承重结构系统划分为若干传力树。
二、传力树中各种构件的评定等级,可分为基本构件和非基本构件两类,并应根据其所处的工艺流程部位,按下列规定评定:
1、基本构件和非基本构件的评定等级,应在各自单个构件评定等级的基础上按其所含的各个等级的百分比确定:
(1)基本构件:
A级含B级且不大于30%;不含C级、D级;
B级含C级且不大于30%;不含D级;
C级含C级且小于10%;
D级含D级且大于或等于10%。
(2)非基本构件:
A级含B级且小于50%;不含C级、D级;
B级含C级、D级之和小于50%,且含D级小于5%;
C级含D级且小于35%;
D级含D级且大于或等于35%。
2、当工艺流程的关键部位存在C级、D级构件时,可不按上述规定评定等级,根据其失效后果影响程度,该种构件可评为C级或D级。
三、传力树评级取树中各基本构件等级中的评定等级。当树中非基本构件的等级低于基本构件的等级二级时,以基本构件的等级降一级作为该传力树的评定等级;当出现低三级时,可按基本构件等级降二级确定。
四、厂房评定单元的承重结构系统的评级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A级含B级传力树且不大于30%;不含C级、D级传力树;
B级含C级传力树且不大于15%;不含D级传力树;
C级含D级传力树且小于5%;
D级含D级传力树且大于或等于5%。
五、仅以结构系统为评定单元的综合检测鉴定评级,可按照本条*二款执行。
注:①承重结构系统包括地基基础及结构构件。
②传力树是由基本构件和非基本构件组成的传力系统,树表示构件与系统失效之间的逻辑关系。基本构件是指当其本身失效时会导致传力树中其它构件失效的构件;非基本构件是指其本身失效是孤立事件,它的失效不会导致其它主要构件失效的构件。
③传力树中各种构件包括构件本身及构件间的连接节点。
厂房评定单元的综合检测鉴定评级分为一、二、三、四四个级别,应包括承重结构系统、结构布置和支撑系统、围护结构系统三个组合项目,以承重结构系统为主,按下列规定确定评定单元的综合评级:
一、当结构布置和支撑系统、围护结构系统与承重结构系统的评定等级相差不大于一级时,可以承重结构系统的等级作为该评定单元的评定等级;
二、当结构布置和支撑系统、围护结构系统比承重结构系统的评定等级低二级时,可以承重结构系统的等级降一级作为该评定单元的评定等级;
三、当结构布置和支撑系统、国护结构系统比承重结构系统的评定等级低三级时,可根据上述原则和具体情况,以承重结构系统的等级降一级或降二级作为该评定单元的评定等级;
四、综合评定中宜结合评定单元的重要性、耐久性、使用状态等综合判定,可对上述评定结果作不大于一级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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