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办理产权证竣工验收检测鉴定报告哪里办理
在建工程竣工质量检测鉴定
既有建筑指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这些建筑一般经竣工验收合格。既有建筑结构安全性的检测与评估,一般需要通过现场复核结构布置和荷载情况,材料性能检测,裂缝损伤检测,沉降变形测量,经结构验算和分析,对结构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并提出必要的加固处理建议。当出现下列情况时,需要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检测与评估,且各种情况下的结构安全性检测评估有所侧重:在建工程竣工质量检测鉴定-广西省验收检测
为进一步**城市房屋安全使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实贯彻执行《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实际,本办法。
为加强城市老楼危楼安全管理,确保老百姓生命和财产安全,近日,井湾子街道井圭路社区在区建设局、街道安监站的指导下,联合湖南大学老危楼组检测工作人员对辖区老楼、危楼安全进行了检测工作。
井圭路辖区内存在大量的老式建筑。此次排查、检测的放在排查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的房屋。社区安检员对房屋倾斜、基础沉降、墙体裂缝、墙体材料风化、边坡、建筑物周围的排水情况、渗漏及其他影响房屋安全的情况做了详细的检查和登记。在排查的过程中,很多居民还主动与检测人员进行沟通。通过入户调查、检测,切实掌握了居民群众的住房使用状况、维修状况、装修状况及困难现状,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象准。
针对此次排查中存在的房屋扩建、房屋规划不合理等问题,社区工作人员将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和汇报,为下一步整治工作提供依据,切实**辖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在建工程竣工质量检测鉴定
一、《条例》二条中所称的“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包括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和已建成但空置的房屋。
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一)贯彻执行、省、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相关配套制度;
(二)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技术的推广和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
(三)负责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及鉴定技术人员、鉴定技术报告的监督管理;
(四)组织查处违反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五)实施其他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三、《条例》二十条所称的“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是指依据建设部4号令(现修改为129号令)《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六条,由市、县人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四、《条例》二十一条款(一)项及(二)项中所称的“设计使用年限”,按照设计图纸说明的使用年限执行。无设计资料或设计图纸无标明的是指:
(一)简易结构房屋、临时性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为5年;
(二)木结构、砖木结构一般性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为30年;
(三)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一般性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四)各种结构的重要建筑、高层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为*。
五、《条例》二十一条款(二)项中所称的“大型商场、饭店等公共服务场所”,是指单体建筑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大型公共服务场所。
六、《条例》二十一条款(七)项规定的“施工区周边”范围是指:
(一)开挖深度2倍范围以内的房屋;
(二)挤土桩桩长1倍范围以内的房屋;
(三)震动烈度达到3度以上时,距离振源50米范围以内的房屋;
(四)影响程度难以预估范围内房屋。
前款四项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鉴定机构,根据施工场地地质条件、施工方案以及周边环境情况等因素共同确定。
七、符合《条例》二十一条款(一)、(二)、(三)、(六)项规定情形的,由产权人、使用人即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各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街道社区、物业管理单位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告知、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做好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符合《条例》二十一条款(四)、(五)项规定情形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施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现状鉴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协助做好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符合《条例》二十一条款(七)项规定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可能影响范围内的房屋进行现状鉴定,实施证据保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协助做好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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