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钢结构厂房安全检测鉴定报告办理中心
依据《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及相关的施工检测规范,对建筑钢结构工程材料及焊接质量的检测有以下要求:
一、检测单位必须省级及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钢结构专项检测资质,并相应的计量认证资格。检测人员必须持有相应探伤方法的Ⅱ级或Ⅱ级以上的资格证书且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备案登记。
二、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三、对进场的原材料及成品应实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及成品应按规范规定进行复检,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见证取样、送样。
1、钢材
1)、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
2)、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钢材,应在甲方、监理见证情况下进行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⑴、国外进口钢材;
⑵、钢材混批;
⑶、板厚等于或大于40mm,且设计有Z向性能要求的厚板;
⑷、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大跨度钢结构中主要受力构件所采用的钢材;
⑸、设计有复验要求的钢材;
⑹、对质量有疑义的钢材。
2、连接用紧固标准件
1)、钢结构连接有度大六角螺栓连接副、扭剪型度螺栓连接副、普通螺栓、铆钉、自攻钉、拉铆钉、射钉、锚栓(膨胀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锚栓等紧固标准件及螺母、垫圈等标准配件应具有质量证明书或出厂合格证,其品种、型号、规格及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2)、度大六角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度螺栓连接副出厂时应分别随箱带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的检验报告,并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3)、度大六角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度螺栓连接副应在施工现场由监理单位见证下随机抽样检验其扭矩系数,复验报告的资料应符合GB50205—2001的规定。
4)、普通螺栓作为连接时,当设计有要求或其质量有疑义时,应进行螺栓实物小拉力载荷复验,其结果应符合《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GB3098的规定。
3、钢结构焊接工程中所用的焊条、焊丝、焊剂、电渣焊熔嘴、焊钉、焊接瓷环和施焊用的保护气体等必须有出厂质量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质量证明文件。焊条应符合国标《碳钢焊条》GB/T5117或《低合金钢焊条》GB/T5118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四、钢结构工程材料及焊接质量检测项目包括:
1、钢材的抽样复验:钢材原材料力学及工艺性能检验,60t为一个检验批;
2、度螺栓连接副预拉力或扭矩系数的复检。同一材料、炉号、螺纹规格、长度、机械加工、热处理工艺及表面处理工艺的螺栓为同批,同批数量3000套。扭剪型度螺栓和度大六角头螺栓,按施工现场待安装的螺栓批中随机抽取,每批取8套进行复检。
3、摩擦面抗滑移系数检测,按制造厂和安装单位,分别以钢结构制造批为单位进行抗滑移系数试验。制造批可按单位工程的工程量每2000t为一批,每种表面处理工艺单检验,每批三组试件。
4、焊缝声波(x射线)无损检测:
1)、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符合现行标准《钢焊缝手工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 11345或《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 3323的规定。
2)、焊接球节点网架焊缝、螺栓球节点网架焊缝及圆管T、K、Y形节点相贯焊缝,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分别符合现行标准《焊接球节点钢网架焊缝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JG/T 3034.1、《螺栓球节点钢网架焊缝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JG/T 3034.2、《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 81的规定。
3)、钢结构无损检测应在焊接外观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同时,监理人员应在现场对无损检测进行旁站监理,并做好记录。
4)、一级焊缝质量等级内部缺陷声波探伤比例**,二级焊缝质量等级内部缺陷声波探伤比例20%;
5)、对工厂制作焊缝,应按每条焊缝计算百分比,且探伤长度应不小于200mm,当焊缝长度不足200mm时,应对整条焊缝进行探伤;对现场安装焊缝,应按同一类型、同一施焊条件的焊缝条数计算百分比,探伤长度应不小于200mm,并应不少于1条焊缝。
五、对于出标准以外的检测要求,由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定书面合同并予以实行
钢结构厂房安全检测鉴定需要哪些资料?我想很多一次做厂房检测鉴定的客户都比较陌生,其实厂房安全检测鉴定也是有程序和国家规定规范的,以下是申请厂房安全鉴定需要的一些资料和相关厂房检测鉴定知识:
1、申请钢结构厂房安全鉴定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钢结构厂房安全鉴定委托书(向鉴定机构领取、涉及**鉴定由**单位提交委托鉴定书)。
产权人提供产权证复印件;使用人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集体土地上的所有人提供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相关利害人如是个人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利害人如是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以上资料缺失,个人请提交厂房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单位请提交主管部门证明)。
鉴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技术资料(如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原设计建筑施工图、原设计结构施工图、结构竣工验收图等)。
2、哪些厂房需作厂房安全鉴定?
答:厂房达到或过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的厂房;厂房主体结构出现明显开裂、下沉、倾斜等异常迹象,危及厂房安全;改变使用功能、装修改造、明显增加负荷,有可能危及安全;发生过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台风、地震),影响厂房正常使用;周边环境进行地下管线、基础、地下室施工及爆破震动作用;**部门规定及其它危及厂房安全、正常使用的情形。
3、厂房安全鉴定程序是什么?
答:委托鉴定-确定鉴定类别-提交资料-鉴定人员现场勘查、检测-编写厂房安全鉴定报告-鉴定收费-完成鉴定工作。
一、厂房鉴定委托人须提供下列资料:
(1) 厂房所有权证书或证明其厂房产权所属关系的有效证件、租赁合同或证明与鉴定厂房机关民事权利的有效证件副本;
(2) 有关厂房技术、管理档案材料;
(3) 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的其它资料;
(4) 填写鉴定委托书(即鉴定申请表)并交纳鉴定费用;
二、钢结构厂房鉴定程序:
(1) 接受委托;
(2) 开展调查,摸清厂房的历史和现状;
(3) 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4) 复核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5) 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6) 签发鉴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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