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要求
一、设立条件
1. 至少有三名注册会计师,其中至少一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3. 有会计师事务所章程、有明确的质量管理、内部控制等业务标准。
二、注册资金
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三、审批程序
1.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可行性报告。
2. 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3. 拟设事务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租赁合同原件。
4. 拟聘注册会计师的身份证、资格证和职称证复印件,以及联系方式。
四、业务范围
依法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包括审计业务、会计咨询、会计服务及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五、审批机关
注册会计师协会或财政部门,其中省会及计划单列市设立的事务所,需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地级市设立的事务所需经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
六、其他要求
1. 不得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2. 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卖审计报告。
3. 不得从企业接受回扣,支付回扣给企业。
4. 严格执行财政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
七、对从业人员的要求:应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同时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执业。
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要求是比较严格的,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以确保其合法性和专业性。
同时,从业人员也需要具备相应的资格和素质,以确保其能够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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