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由于现场检测是房屋安全鉴定的基础性环节,为此明确提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对应检测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能力,当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时,应当通过具备对应检测能力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实施检测工作。
(二)明确开展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的情形。配套现行法律法规、国家规定和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明确自建房应当开展房屋安全鉴定的二类情形,进一步强化安全鉴定工作,推动自建房安全隐患分类整治。
(三)明确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依据标准。为防止错用、滥用鉴定标准,综合考虑自建房特点,明确不同类型自建房开展房屋安全鉴定适用的标准规范。
(四)明确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主要程序。规范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主要程序,提出开展现场调查、检测活动配备人员的要求。
(五)规范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内容。载明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包含具体内容和出具流程,提高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质量。
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自建房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进行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
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其法定委托管理使用者,以及当房屋权属不清或房屋所有权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管理人)下落不明时房屋的实际使用人。
自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
(一)根据《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
(二)其他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一般应当签订房屋安全鉴定书面合同,合同内容一般包括房屋鉴定目的、范围、内容、鉴定类别、鉴定报告、价款及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鼓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签订长期技术服务协议。
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应当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供自建房的技术或档案资料,并为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配合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开展必要的装饰层拆除、基础开挖等工作。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根据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委托合同确定的内容和范围,编制房屋安全鉴定方案,实施现场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依据现行规范和标准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应当按下列主要程序进行:
(一)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二)现场检测,记录各项参数,出具检测报告。
(三)分析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四)评级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五)出具鉴定报告。
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的现场调查、检测活动应当安排二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鉴定人员应当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册人员,并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和签名。
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使用规范的专业术语,并包含以下内容:
(一)概况。
(二)鉴定目的、依据、内容、仪器。
(三)现场检查检测结果。
(四)分析验算结果。
(五)安全性分析和评级。
(六)鉴定结论。
(七)处理建议。
(八)附件。
(九)根据鉴定工作需要的其他内容。
鉴定报告应由亲历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鉴定人员编制,应当经过校核、审核、批准,并加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公章。鉴定报告的编制、校核、审核、批准人员应当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册人员。鉴定报告应当明确标识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的房屋排查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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