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钢结构厂房承重安全检测合格报告
自**以来,大力扶持工业发展,各种各样的工业厂房遍地开花。其中,有一部分是建厂,另一部分是企业自建厂房。而出问题的大多是企业自建厂房,这就引人深思了。企业自建厂房往往由企业自己去找施工队建设,图纸方案不全,施工质量不明,很*出现质量问题,留下安全隐患。有些自建厂房在建设、装修或者拆除的过程中就出现裂缝、沉降甚至坍塌等问题。有些厂房虽然建成生产,但是建筑本身存在安全隐患,这种属于违章的建筑,为后期的生产经营埋下了一个随时会突然的定时。
一般的废旧厂房加固改造工程,由于厂房建造年代都比较久远,原设计图纸及施工资料大部分不齐全,且混凝土及钢筋强度因腐蚀等原因退化,为便于给后续的加固改造提供准确有力的计算依据,需对现有的主体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内容包括地基基础及上部承重结构的混凝土强度、钢筋配置等。其次利用实测数据对其进行设计复核验算,找出厂房结构的安全隐患,针对这些问题以及后续改造要求提出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法,*后进行厂房加固。
厂房安全可靠性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01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可靠性鉴定;
1)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
2)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时;
3)进行改造或增容、改建或扩建时;
4)遭受灾害或事故时;
5)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者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时。
02 在下列情况下,宜进行可靠性鉴定:
1)使用维护中需要进行常规检测鉴定时;
2)需要进行全面、大规模维修时;
3)其他需要掌握结构可靠性水平时。
03 当结构存在下列问题且仅为局部的不影响建、构筑物整体时,可根据需要进行专项鉴定:
1)结构进行维修改造有专门要求时;
2)结构存在耐久性损伤影响其耐久年**;
3)结构存在疲劳问题影响其疲劳寿命时;
4)结构存在明显振动影响时;
5)结构需要长期监测时;
6)结构受到一般腐蚀或存在其他问题时。
钢结构厂房主要检测内容:
1、收集相关施工资料,主要包括岩土勘察报告、设计图纸、施工日志及各种材料的检验合格证。
2、根据《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的要求,对钢材的力学性能进行检测。
3、根据《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的要求,对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测,并在有代表性区域内进行混凝土碳化深度检测。
4、根据《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1)的要求,并考虑到检测现场的实际情况,采用超声测厚仪对钢材的厚度进行检测。
5、根据《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1)的要求,并考虑到检测现场的实际情况,在钢结构构件中对所有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采用手工法检测钢框架焊缝焊接质量,并检查焊缝表面有无气孔、夹渣、弧坑裂纹等缺陷。
6、构件外观质量检测、防腐涂层厚度检测、防火涂层厚度检测、检查围护结构是否完整,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等。
(一)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误导消费者。
(二)设施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
*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五)利用违章建筑、禁止使用的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六)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七)在市、区人民**禁止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区域内或载体上设置的。
*十八条 交易成交后,取得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的单位应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签订**成交合同,并在交易成交合同确定的期限内支付价款和有关费用后,方可取得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
*十九条 产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广告宣传的,其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可以不实行公开**、挂牌交易。但广告主应持有关资料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规划审核,对于符合统一规划的,按同一区域广告设置使用权平均**价格的30%收取空间资源使用费后,广告主取得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
*二十条 取得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施工图,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时间不得**过十个工作日。
*二十一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应自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设置,逾期未设置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无偿收回设置使用权。
*二十二条 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竣工后,由户外商业广告经营者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内容审查、登记后,给予办理广告发布手续。
*二十三条 在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使用期限内,户外商业广告内容或图案变更而设置地点不变的,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使用期限已满需要继续发布广告的,其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应重新**。
*二十四条 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等活动需要在活动场所范围内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临时性宣传设施设置期限一般不**过十五天,有效期满后应立即自行清除。
临时性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发布。
*二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发布的户外商业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许可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登记证》号和发布者名称(霓虹灯广告除外)。
*二十六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批准期满后,其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符合规划的,使用权一律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公开**挂牌交易。设施设置不符合规划的,一律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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