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需要的材料
1. 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场所、业务范围、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等,并载明申请人的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
2.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3. 会计师事务所的章程或合伙协议。章程或合伙协议应载明有关下列事项的内容:合伙人或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缴付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事务执行等事项;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会计师事务所的解散事由及清算办法;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4. 会计师事务所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产权证明和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办公场所应为符合行业规定且能供办公用途的场所。
5.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以已核准)原件及复印件。
6. 申请机构业务开展情况介绍,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包括人员情况、业务开展情况、业务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等。
7. 注册会计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有条件的可以同时提供近期专业培训证明材料)。申请机构合伙人或股东应具备注册会计师资质,且不得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8. 其他必要的材料。
二、申请变更会计师事务所需要的材料
1. 变更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和内容,并由合伙人或股东会或董事会签名盖章。
2. 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名称已核准的*提供)。
3. 变更后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产权证明和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变更后的办公场所应为符合行业规定且能供办公用途的场所。
4. 原合伙人或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适用于合伙人或股东变更)原件及复印件。变更合伙人或股东的,应提供合伙人或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决议应载明变更的原因、变更人姓名(名称)、拟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及缴付期限等事项,并由合伙人签名盖章。
5. 其他必要的材料。
三、注意事项
1. 申请材料应使用A4纸,并按顺序装订整齐。
2. 提交的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核对,复印件加盖鲜章。
3. 提交材料需申请人签字盖章的,必须由本人签字盖章,不得代签。
4. 未尽事宜,请参照国家相关法规及财政部门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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