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关于印发《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发改环资规〔2023〕525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湘江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
现将《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
2023年8月15日
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条 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2号)等有关要求,本实施办法。
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各级人民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湖南省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实施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对项目审批与节能审查属同一个部门受理的,建设单位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同时报送节能报告。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不单进行节能审查项目除外)。
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级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组织编制节能报告评审工作规范,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市(州)、县(市区)能源消费形势、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完成节能目标任务、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进展等情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根据本地节能工作实际,对节能审查工作加强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
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省、市(州)、县(市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节能审查的申报材料、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为建设单位提供指导务,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上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对下级节能审查机关的工作指导。
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与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为不同部门的,节能审查机关应与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加强工作衔接,项目节能审查应征求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意见,并及时将本部门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抄送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和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级管理。
(一)报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
1.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审批以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
3.省交办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报市(州)节能审查机关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
1.通过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审批以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10000吨标准煤(含5000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除上述范围外,其他开展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市(州)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为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并在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填报项目能耗基本信息。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市(州)的,其节能审查工作由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市(州)节能审查机关牵头商其他市(州)节能审查机关研究确定后实施。打捆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市(州)的,其节能审查工作分别由子项目所在市(州)节能审查机关依审查权限组织实施。
十条 市(州)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各类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探索开展区域节能审查,明确区域节能目标、节能措施、能效准入、化石能源消费控制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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