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附件、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机动车辆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1、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运行,人民生命、财产,有效防范事故发生,根据《人民共和国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本条例。
2、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销售、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等活动的监察,适用本条例。
3、本条例所称的特种设备,是指各类锅炉、压力0.1兆帕以上的压力容器、输送介质为有毒有害和可燃易爆气体或者液体的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实施监察的具体特种设备按照批准的目录执行。
法律、法规对建筑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城市公用燃气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监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工作的,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防止事故发生。
5、省特种设备监察部门负责全省特种设备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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