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由于涉及到三方主体,因此,在工伤责任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因此,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依法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对于派遣员工发生工伤的情形,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十条以及《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条明确,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但这并不意味着,用工单位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九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三十五条的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员工发生工伤的,原则上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用工单位存在过错的,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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