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医疗器械都必须带有标签,以提供符合要求的信息。标签也可以是随器械一起提供的说明书。加拿大医疗器械法规SOR/98-282中*21-23条款对医疗器械的标签有明确的要求,具体如下:
标签的一般要求
器械标签需包含以下信息:
(a) 器械名称:标签上应明确标注器械的名称,以便用户能够准确识别器械。
(b) 制造商名称和地址:标签上应提供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以便用户能够联系到制造商或了解更多信息。
(c) 器械的标识符:标签上应包含器械的标识符,可以是目录号、型号或UDI,以及作为系统、测试套件、医疗器械组、医疗器械系列或医疗器械组系列一部分的任何医疗器械的标识符。标识符可以与名称结合使用,以提供更详细的信息。
(d) 控制编号:如果器械属于III或IV类设备,标签上应明确标注控制编号。
(e) 包装内容物:如果包装内容物不明显,标签上应以适合该器械的术语表示包装内的物品,如尺寸、净重、长度、体积或单位数量。
(f) 无菌状态:如果制造商打算以无菌状态出售该器械,标签上应明确标注“无菌”字样。
(g) 器械的有效期:如果器械有有效期,标签上应显示器械的有效期。制造商应根据预计使用寿命最短的组件确定有效期。日期应以国际公认的格式表示:xxxx(年)-xx(月)-xx(日),如:2023-10-09。
(h) 器械的预期用途和性能规格:除非预期用途不言而喻,标签上应明确标注器械的预期用途以及该器械的性能规格(如果性能规格对于正确使用是必要的)。
(i) 使用说明:除非不需要说明,标签上应提供使用说明,以便用户正确使用器械。
(j) 特殊存储条件:标签上应提供适用于该器械的任何特殊存储条件,如储存温度。储存温度应以℃为单位。
以上要求的信息应以预期用户易于理解的方式清晰地、*地和**地表达。
外包装标签要求
(a) 拟向公众出售的器械,*21条款要求的信息必须列在包装的外面,信息必须可见。
(b) 如果器械的包装太小,无法显示*21条规定的所有信息,则器械应随附说明书。在这种情况下,包装外面的信息应包含提醒用户参考此随附说明书的字样。
标签的官方语言要求
(a) 出售给公众的器械,标签/随附说明书至少应以英语和法语双语提供。
(b) 除*23(a)另有规定外,所有其他在加拿大销售的器械需以英语或法语提供标签/随附说明书。但是如购买者要求,制造商应尽快提供另一种官方语言的使用说明。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了解加拿大医疗器械注册中的标签要求有所帮助。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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