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动力玻璃钢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村镇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目前村镇污水排水主要依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的规定以及《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148-2010)。建标148-2010中将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按建设规模划分为:Ⅰ类:5 000~10 000 m3/d;Ⅱ类:3 000~5 000 m3/d;Ⅲ类:1 000~3 000 m3/d;Ⅳ类:1 000 m3/d以下。不同规模执行不同的出水水质指标。其中Ⅰ、Ⅱ类污水处理厂执行GB18918中的一级A标准,Ⅲ、Ⅳ类污水处理厂执行GB18918中的三级标准。但是,在实际工程设计中,设计出水水质指标要求偏高。对全国809座建制镇污水处理厂调查表明,已建污水处理厂根据环评要求确定的排放标准主要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的一级B(56%)、一级A(36%)、二级(5%)和三级(0.7%)标准,只有1.5%和0.2%分别执行地方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其中有83%的Ⅳ类、46%的Ⅲ类污水处理厂按GB 18918-2002一级B出水设计,如图2所示。对部分省市23 000余套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设计出水标准的调查表明,大部分村庄污水处理设施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B的规定,只有接近13%的设施出水依据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
由于农村的水污染特征、技术经济条件与城镇不同,污水处理工艺也存在很大差别,农村污水执行城镇排放标准,这对农村污水处理工艺、设计水平和运行水平有很高的要求,是造成污水处理设施排水达不到预期处理效果、污水处理设施无法正常运行的原因之一。因此,根据村庄污水的特征及排水去向,制定科学合理的农村污水处理目标是推进农村污水处理工作顺利开展的迫切需求。近几年,我国不同地区已开展了大量农村污水处理实践,河北、江西、福建、宁夏、浙江等地也相继颁布了各省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地方标准根据农村经济水平和受纳水体的不同,提出应该参照哪个标准执行,或者以污染物排放主要指标(COD、总氮、总磷)制定了新的排放限值,几级标准均低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同级限值。考虑农村污水的灌溉等回用目的。
1.3处理技术相关规范
村镇污水处理技术相关标准的制定,对规范整个行业的技术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从2008年以来,住建和环保等部门相继发布了一系列村镇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标准指南指导建设工作,如表1所示。以上标准的出台对于规范管理村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已有的技术标准为村镇污水处理设施适宜技术的选择提供了依据,但是从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监管欠缺。造成设计中村镇仍然应用技术套用城镇污水处理技术模式;另一方面,也大量存在利用简单工艺达到较高排放标准的工程案例。村镇污水处理设施很多处于未运行的状态,或面临未按设计标准运行、出水水质不达标等问题。运管能力不足,长效**欠缺使得已建污水处理设施不能达到相应的环境改善作用。如何**建设与后续运行的质量是村镇污水治理面临的重要难题。由于没有相应的标准,村镇污水处理设施的长效运行管理、质量监督和人员培训等都没有很好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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