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日。
《行政许可法》*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行政审批是行政审核和行政批准的合称。行政审核又称行政认可,其实质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行为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认可,实践中经常表现为盖公章;行政批准又称行政许可,其实质是行政主体同意特定相对人取得某种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实践中表现为许可证的发放。
行政审核与行政批准经常联系起来使用,只有符合有关条件才能获得许可证,而且还需定期检验,如果没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出现,就由有关机关在许可证上盖章,表示对相对人状态合法性的认可。总之,行政审批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由实际执法部门来审核是否符合条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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