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公司老板即是董事长又是大股东,以为公司的钱就是自己的钱,长期向公司借钱挂账,这样做会有什么问题吗?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股东从公司借款,两年还清仍被罚
黄山市某咨询公司借给3名自然人股东合计870万元,并非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且2年后才归还。
黄山市地税局稽查局对该公司涉嫌税务违法行为立案稽查,认定该笔借款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中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较终,稽查局对该公司做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认定该公司少代扣代缴3名自然人股东的个税174万元,要求补扣、补缴,并对该公司处罚款87万元。
在案例中,尽管3名股东已经将借款全部还清了,但仍然要视为分红补缴个税,为什么?
主要原因有二:
1. 股东借款跨年不还,被视为红利分配
个人股东借款跨年不还,只要符合这三个条件就会被视为红利分配:
借款未归还,且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比如用于支付消费支出或购买家庭财产等;
纳税年度内未归还(纳税年度内是指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
企业具备分红的条件。
2. 股东跨年后归还,可视为分红缴纳个税
根据财税〔2003〕158号文件原文:“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
那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视为分红呢?
企业借款数额已经远**可分配利润,或者企业根本就没有利润可供分配;
个人投资者在**过一个纳税年度,但是短于1年的借款周期内偿还的,或在税务稽查前已经还款的;
个人投资者与企业签订的就是长期借款合同,借款期限本身就**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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