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烟检测范围: 餐饮服务单位,为社会生活提供饮食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经营者,主要类型包括: (1)经营的餐饮服务机构 (2)酒店、宾馆、度假村等场所内经营性餐饮部门 (3)设立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单位食堂 (4)厨房等集体用餐加工服务机构! 餐饮油烟检测: 1、排放油烟的炊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标。 2、 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 3、 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4、 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 5、 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指标执行。 检测依据: GB 18483-2001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B/T 14654-1993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HJ/T 38-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373-2007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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