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香港律师公证是由律师(也称为中国委托公人)出具的,并加盖人民共和国转递**章的公文书。依据的关联法例及行政管理方面的规则,下列情况下需要由中国托付评判人对有关文件、现实或行动进行公证:
2、中国香港公司董事会抉择用于大陆时,须由中国托付评判人进行公证;
3、中国香港公司或自己托付授权别人或大陆的律师业务所处置特定业务时,亦须公证;
4、预备与大陆居民缔成婚姻;
5、请求内地亲属来港久居或来港接收工业;
6、收养内地;
7、预备在大陆建立个体工商户,请求核实”中国香港效劳供给者身份”及预备从事CEPA协议项下之其他事项时,需依照需求由中国托付评判人进行公证;
8、承继过程中触及大陆产业时;
9、报考中国考试或其他资历考试时;
10、触及大陆的赠与、受赠事宜;
11、在大陆触及诉讼,须提交有关中国香港的依据;
12、依据大陆有关行政部门的需求,须对某些文件、现实或行动公证的。
13、用于国内外资企业年报,设立外资变更等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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