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香港公司在国内提起民事诉讼,其诉讼文件的制作亦有其的要求。本文就目前中国香港公司在国内进行事诉讼方面的一些实际操作进行介绍。 关于公司诉讼主体文件的准备 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国内的公**人要提起诉讼除了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外还应当向提交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等诉讼主体的材料以及公司的授权委托书,那么作为中国香港公司如何准备前述资料呢?根据目前比较成熟的做法如下: 先,如前述国内公司应向法院提交其“营业执照”,但是“营业执照”是我国特有的称谓和公示文件,在中国香港地区是没有种称谓的文件,因此目前**实践中中国香港公司需要其实体可以提供以下文件: 1、公司在中国香港公司登记注册处办理的商业登记注册; 2、公司在中国香港公司登记注册处存档的公司名称(如公司名称发生过变化则必须提供); 3、公司在中国香港公司登记注册处存档的周年报表(该资料的作用相当于我国大陆地区的公司年检手续); 其次,关于公**定代表人,该文件的制作相对简单,可以参照国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制作; 再次,关于授权文件,由于涉港案件属于涉外案件,因此在制作授权文件的时候应当十分严谨,尽可能将可以预见到而由有需要的授权内容全部写入授权文件中,且应采用罗列式的写法,将授权的内容和授权期限写得具体明确(可以根据委托合同所确定的代理期限在授权文件中明确授权期限为一审、二审、执行阶段),如果是特别授权则一定要将具体内容表述清楚,尽量避免使用概括性语言; 另外,根据中国香港的有关法律规定,公司如需要在国内进行相关诉讼活动,该事项属于重大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开会通过,因此律师在代理中国香港公司进行诉讼的时候一并要中国香港公司出具相应的董事会决议。
中国香港公司公证流程如下:
首先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送中国法律服务(中国香港)有限公司办理加章转递。
中国香港律师能否担任内地民事诉讼代理人的问题
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自1992年7月14日起施行)“*三百零八条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 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及《内地与中国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文件,中国香港律师可以以公民身份担任内地民事诉讼的代理人,不能以律师身份担任内地民事诉讼的代理人。
在具体的民事诉讼中,以公民身份担任代理人的中国香港律师,应当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具体程序如下:
1、委托人在一名**部委任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由该中国委托公证人签署见证并出具公证文书;
2、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必须送中国法律服务(中国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盖转递**章后,方可发至内地使用。
其中,经加盖转递章的公证文书副本将由中国法律服务(中国香港)有限公司直接寄送到内地需要使用该文书的人民法院,而经加盖转递章的公证文书正本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取回后提交给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经过以上手续后,受托的中国香港律师可以公民身份代表委托人出庭,并享有内地法律规定的诉讼代理人相关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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